发布带有儿童内容的监控录像、将儿童就诊视频随便放上网……移动互联网时代,掏出手机随手拍成为很多人的习惯,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保护常常被不经意地忽视。
案例1
儿童就诊视频被医生发上网
12岁的方方在医院儿科看病。随后,医院没有经过方方及其家长的许可,便将孩子的看病过程拍成短视频,发布在医生实名注册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还起了个“孩子什么时候能好,这问题我得反问家长”这样的标题。
这条短视频收获了上万点赞和评论,但方方的父母看到后十分生气,他们认为孩子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遭到了侵犯,因此起诉医生、医院以及短视频平台。
法院审理认为,传播医疗知识不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应该给孩子贴上“坏习惯”“毛病”等标签,以免造成对孩子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其身心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医院和医生最终被判构成共同侵权。
方方的事情并不是个例。记者浏览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发现,有不少认证为“医务人员”的账号将患者的问诊视频在网络上公开,其中不乏儿科医生。
在微博上,一名认证为“眼科医生”的博主以短视频的形式展现了一名患儿的术后眼睛恢复情况,但并未对患儿的面部进行遮盖。
有些医疗博主的拍摄对象主要是医生本人,仅呈现病人在就诊时的说话声音,偶尔将镜头对准病人时,也会给病人的面部打上马赛克。
但在眼科、皮肤科、牙科等科室,短视频画面中会出现患儿的面部,还伴随着医生对患儿病情的评价。
■崔璐法官提示
医疗机构制作看诊短视频、发布医疗常识类视频,无可厚非,这既能传播医疗知识,也有利于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知名度。但在知识传播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医院和医生在创新诊疗模式的同时,要为病患保密,严守法律底线。
案例2
随手拍纠纷却“误伤”孩子
张女士带着孩子乐乐在小区活动时,和邻居发生口角。争执过程恰好被丁某拍成短视频发送到小区微信群里。
随后,这条视频又被杨某看到。杨某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就将这条视频剪辑加工,发送到多个网络平台。
视频里,不仅张女士本人的面容十分清楚,孩子乐乐因为没有佩戴口罩,面部同样清晰可见。在张女士看来,丁某和杨某的行为侵犯了其本人和孩子的肖像权、名誉权。
经法院审理,丁某和杨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侵权。
事实上,如今各种口角、争执等常常被路人拍下并传至网络,成为网络热议的焦点。
近日,一则名为“大爷买二等座带孙女坐一等座”的新闻成为热门话题。部分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一名老年乘客购买的是高铁二等座车票,却和孙女在一等座车厢坐下。两名男乘客驱赶大爷和其孙女后,大爷骂了对方,双方由此发生冲突,视频中还不时可以听见孩子的哭闹声……记者注意到,小孙女的面部在视频画面中闪过,但是并无遮挡。
有时候,这样“让网友评评理”的行为,不仅可能会误伤孩子,还可能升级成侵权纠纷案件。记者查阅发现,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口角、纠纷引发未成年人肖像权受损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当事人在业主群中随意发布含有未成年人肖像的监控录像;有人因足球比赛产生矛盾,便将包含青少年肖像的视频上传至网上,称其“人品不好”;有人因成年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将对方女儿的照片上传至微博,并侮辱孩子的外貌,甚至造谣称孩子是“非婚生子女”,让孩子的学习生活受到影响。
■崔璐法官提示
这些案件反映了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把未成年人也作为攻击对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誉、肖像或隐私等权利。处理争议时要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还要特别注意网络传播环境可能对孩子造成的扩大性、持续性伤害,不得未经同意在互联网上传播其肖像,避免成年人世界的纠纷波及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在法官看来,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需要格外保护。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评价的影响,而且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人群大多也是未成年人,他们对信息的辨识、筛选能力较低,容易受到误导,依据片面信息对他人产生负面评价。特别是容貌的负面评价,会对未成年人社交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校园欺凌、网络暴力。
调查
一些网络平台尚无“涉未成年人”投诉分类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表示,一些涉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反映,纠纷发生后,部分网络平台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投诉处理渠道,处理投诉不及时。与此同时,全社会在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也需要加强。
记者尝试使用了多个网络平台的内容投诉功能,发现大部分平台已经设置了“涉未成年人”的投诉选项。在微博客户端,内容投诉类型中已经包含“涉未成年”的选项,其中又包括低俗软色情、诱导不良行为、伤害未成年人的分类;在抖音客户端,举报类别中也有“未成年相关”的选项,其中包含了“侵害未成年身心健康以及未成年低俗相关内容”;在“小红书”客户端,举报类型中包含“未成年人不宜观看”“未成年人不当行为”“侵害未成年人”三个不同选项。但也有一些知名网络平台目前尚无涉未成年人的投诉分类。
6月1日起,《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施行,其中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其中写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和网络合规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人员及岗位职责,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支招
肖像权被侵害,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当未成年人肖像权被侵害时,首先,家长可以联系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断开链接。未成年人还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不能亲自进行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等)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第三方平台如果未及时处理导致影响扩大,应就扩大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家长应注意保存网页、聊天记录、视频画面等相关证据。同时,要注意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法合理提出诉讼请求。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共同拟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指引》。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通知时,应综合研判,并视情况立即采取删除,断开链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等必要处置措施。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便利的位置提供针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或不良信息发布、个人信息披露、网络暴力行为等的投诉举报入口。
编辑:诸葛丰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