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河南桐柏县的金某在网络上发帖称,妻子在当地雇主家打临工时,掐走两枝兰花叶,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帖子迅速引发了广泛关注,网友热议焦点集中在了此量刑是否合理。
家属赔偿8万后获得谅解农妇被判三缓四
2019年4月25日,金某、夏某夫妻在桐柏县村民汪某家施工,趁人不备,妻子夏某从汪某家三楼的两盆兰花中各折走了一枝,后带回家种植。几天后这两枝兰花不仅没种活,当地公安民警还以夏某涉嫌盗窃为由,找上门来并要求夏某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经鉴定,被盗的两苗兰花,一苗为惠兰绿帽大丝草,一苗为惠兰丝草中透红花。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苗总价格7万元。而汪某则声称两盆兰花其是以十几万买回来的。因被盗的两苗兰花枯萎,夏某家属金某主动赔偿汪某8万元,汪某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对夏某从轻处理。随后检察院以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起诉夏女士。
2019年10月25日,桐柏县人民法院根据夏女士的主观恶意及其经济赔偿获谅解等悔罪表现,判决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2月,夏某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被驳回。2020年10月1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夏某的申诉。
双方都指责对方与鉴定方“勾结”
金某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妻子夏某小学辍学几乎不识字,当时出于好奇从汪某家两盆兰花中各自掐走一株花茎带回家,“是因为无知才犯了错”。当地兰花协会鉴定其中一盆价值500元至1000元,另一盆兰花死亡无法鉴定。“县物价局定价是两盆一共7万元,我们赔偿了8万元获得谅解才判了缓刑。两次估价差距太大,我们不服。”
23日,兰花主人汪某则对媒体称,“我家里有两个花棚,里边几千盆兰花,这两盆是最贵的,摆放在不同位置,她恰好挑选来最贵的掐,我认为她是故意为之,并不是单纯的无知和好奇。”当地兰花协会的鉴定意见出具之后,他不认可,重新经过湖北、河南两地兰花协会、种植人士共同鉴定,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了7万元的鉴定结论,“考虑到金某夫妇是普通打工者,7万或20万对他们都是负担,在赔偿了8万元后我选择了谅解,他们最近在持续发帖,我很不理解。”
汪某和金某都指责对方与鉴定方“勾结”,出具了不符合实际的鉴定意见。双方均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疑问。
此事引发了网友热议:
“兰花协会的意见是最真实的,这是成本价,是不是汪先生购买时就是被人坑了,而这个后果不能让夏女士来承担吧?”
“夏女士折走两枝兰花,造成了汪先生经济损失,不是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么?丈夫赔偿就行了,且也得到汪先生谅解,怎么还判刑呢?”
夏某为非法占有,故意行为系盗窃
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娟姐看法这样解读:
从法律上讲,刑法施行的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也就是说,区分行为人是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还是盗窃,主要是看其主观故意是什么。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泄愤而故意搞破坏,那就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是为了非法占有,那则是构成盗窃。具体到本案中,夏女士折走兰花是为了拿回家中种植。即代表夏女士是为了非法占有,故其行为应当评价为盗窃,没有异议。
得到汪某谅解,为何夏某还被判三缓四?
盗窃是指行为人趁财物所有人不知情时,秘密将其财物据为己有的违法犯罪行为。至于如何区分是违法还是犯罪,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盗窃2000-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价值5-50万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物价局的鉴定报告价值7万元来处理此案,那么夏女士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且3年有期徒刑已经是从轻处罚了。但如果按照兰花协会不足1000元的鉴定报告来处理,那只是违法行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具体而言,如果汪先生有购买发票或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这两盆兰花的实际价值,那么就没有讨论的余地,应当以实际价值为准。如果汪先生不能提供,就应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进行核价。
无知和好奇并不能成为偷窃的理由,不管知不知晓被偷物品的价值,都不能掩盖其盗窃行为的本质。一旦伸手,未来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海报新闻编辑武玮佳综合自封面新闻、北青网、极目新闻等)
编辑:魏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