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作为人类最亲密的朋友,
越来越多地进入大众的生活,
但是对于宠物狗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
很多主人却不甚了解,
导致“狗致害”的事故越来越多。
让我们通过一系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详细了解该类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
养了五年的宠物犬被狗咬死,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17年7月,罗某的父母从宠物商店花2300元购买了一只泰迪,取名为乖乖,罗某对其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定期对其接种疫苗和身体护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2022年8月1日晚上,罗某牵着乖乖在某广场外坪区域休闲游玩,梅某未牵绳的烈性杜高犬突然从身后袭击乖乖,小狗被杜高犬撕咬成重伤,送往宠物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
双方就小狗死亡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伤痛不已的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梅某赔偿购买宠物狗的费用、饲养费用、救治宠物狗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230元。
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饲养的杜高属于城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罗某的小狗被咬致死,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关于狗的饲养费用,罗某虽提交了其为养殖狗购买的食物证据,但因该费用系为维持狗成长所需的必要支出,该财产支出与侵权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联系,不应由侵权人承担;关于误工费、交通费,若狗主人为救治狗的过程中,确实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提交相关证据可以酌情支持;对于动物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动物能否作为自然人的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主要是考虑动物死亡是否影响其人格利益。
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释法明理,最终被告梅某同意一次性当庭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
案例二:
爱犬被邻家狗子咬伤,主人称只是打闹拒绝赔偿?
2022年9月16日晚8点左右,魏某遛完狗走进小区时,宋某的狗在无人牵管的情况下,从距离魏某20米左右的自家车库冲出,对其及小狗进行攻击。
▲监控视频
魏某见两只狗扭打在一起,心生恐惧,遂用手里的食物驱散两只狗。宋某此时才慢悠悠地从车库走出,牵走其狗。魏某回家后才发现自己的狗被咬伤,当即送往宠物医院就医。第二天,魏某发现狗的伤情加重,又送往宠物医院治疗,两次共花费宠物医疗费2344元。
魏某找宋某理论索赔,宋某却称这是狗狗之间的亲热表达方式,相互之间打架撕咬很正常,拒绝支付相关治疗费用。无奈之下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支付其为带宠物狗就医而产生的医疗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告知被告宋某在饲养宠物狗过程中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避免其宠物狗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经法官释法说理,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宋某支付魏某2500元,被告当庭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案例三:
两宠物狗均未栓绳打闹受伤,医药费谁买单?
家住同一小区的赵某、王某各自养了一条宠物犬,一天晚上两人同在小区楼下遛狗,但为了方便宠物犬跑闹玩耍,均未对宠物犬牵绳。不久,王某的哈士奇犬突然跑到赵某的泰迪犬旁将其咬伤。
事发后,赵某将受伤的泰迪犬带到宠物医院治疗,8天共支付医疗费5035元,交通费134.43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相关部门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被告王某带饲养犬只外出时,未按照管理规定使用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导致犬只咬伤原告赵某的饲养犬,属于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遛狗时亦未牵绳,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故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618.6元。
【法官说法】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法条可以得知,我国对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三个规定,分别是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三者均是适用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前二者均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情形,而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则未有减轻责任的情形。
2、饲养动物致害的损失如何确定?
狗作为人的财产,其本身具有市场价值,因饲养动物致害死亡,饲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购买狗的费用。狗受伤后,积极治疗是我们大多数人的选择,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狗作为动物虽有生命价值,但毕竟不能与人的生命等同对待,也要考虑其救治费用是否严重超过狗本身的市场价值,比如狗的市场价值两千多元,医疗费用两万多元,这样就造成了财产的修复价值远超于财产本身价值的失衡局面。因此,在这类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中,就应当审查是否有过度医疗的情况,是否远超于侵权人合理的赔偿限度,从而对该医疗费结合具体案件综合考虑。
3、饲养动物被致害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是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均是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对于动物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动物能否作为自然人的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主要是考虑动物死亡是否影响其人格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对人格权的定义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即动物的受害是否影响到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否则,饲养的动物仅能作为饲养人的一般财产,而不具备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特征,从而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刘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