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的一桩案件出了结果,因“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中院判处刑罚三年的女企业家张艳终于获得了正义,被宣告无罪。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由我带大家了解本案的经过。张艳是河北省秦皇岛市军之友装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在2017年一次参与招标采购后,意外发现除她之外的参与招标的公司,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张艳认为其他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围标串标的问题,刚好公示期还没过,于是向招标公司提出了质疑。
很快,中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就找到张艳沟通,要求张艳撤回质疑。经过双方协商后,张某某提出给张艳支付120万元的损害赔偿,张艳则撤回质疑。
张某某当时只支付了张艳30万,说剩余90万是打的欠条。但是到了欠条上的日期,张某某依然不履行支付。张艳迫于无奈便发短信表示,如果张某某不支付剩下的钱,就把他招标中造假的事发在微信群里。看到消息的张某某立即支付90万现金包然后退出了群。
张某某感觉在群里要欠款受到了强迫,并且让大家认为他不守信用,越想越气。于是第二天就到海滨路派出所报了案。把协商而成的对张艳损失的120万赔偿款,捏造成张艳在敲诈勒索自己。
当地警方很快逮捕了张艳,11月,海港区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经审判认为张艳触犯了敲诈勒索罪。
但是中院认为张艳的行为让张某某产生了恐惧心理,犯敲诈勒索罪,但因为本案案情特殊,应层报最高院核准。
本案到河北省高院时,高院认为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张艳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撤销了中院的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直到了2020年10月,秦皇岛中院裁定驳回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最终张艳被无罪释放。
【以案释法】
本案一波三折,还好最终的结果符合公平正义。921天的羁押,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张艳和她的律师朱孝顶表示,他们也会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所涉及到的的问题,值得我们每个人仔细思考。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抗诉又是什么,当合法权益因公权力行使而受损,又能得到怎样的赔偿?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是怎么回事。
在本案中张艳并非不怀好心,她向张某某索要的是赔偿款。她的公司因为张某某围标串标的行为而没有中标,失去了可以预见的100万至160万的收益,向张某某索要120万是合理的。
敲诈勒索罪是《刑法》274条规定的一条罪名,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恐吓威胁其他人,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
也就是说,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一方必须是不怀好心的。
而且根据最高院出台的有关规定,因围标串标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张某某向张艳赔偿120万就是他们协商的结果,合法合情合理。
其次,本案涉及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
检察院抗诉的结果是张艳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抗诉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一审宣告无罪的人,到这个环节又被判处刑罚了呢?
抗诉和上诉不同,我国规定上诉不加刑,鼓励公民收集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抗诉则是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认为判决裁定有错,依法提起抗诉,一定程度上属于对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因此,抗诉是可能发生刑罚加重的后果的。
最后,我们对国家赔偿的标准做个了解。
国家赔偿意思就是说一旦公权力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后果,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具体实行赔偿的机关是履行了公权力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等。
我国的国家赔偿划分比较细致,具体有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本案中侵犯的是张艳的人身自由,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需要对张艳给予赔偿金,赔偿金是我国的主要赔偿方式,而每日赔偿金的标准就是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张艳被诉敲诈勒索的案件警示我们,公权力关系重大,它的使用应当慎之又慎。
同时司法机关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判定应更为严格,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减少公民履行监督义务的顾虑,更好保护公民权利。
编辑:朱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