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失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就进行相关处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使车上海鲜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年8月,林某驾驶重型货车打算将一车4200公斤(价值179900元)的螃蟹从舟山运至福建宁德出售,在G15沈海高速上与邱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林某的重型货车发生侧翻,螃蟹洒落路面,大部分死亡。担心天气炎热螃蟹腐烂变质,林某在未经邱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下,托人将剩余的螃蟹转运至附近的福建省福鼎市某市场低价批发出售,售得13804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因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林某无过错无责任。
林某向邱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林某未经定损清理车上货物,无法确定货物实际损失为由拒绝赔付。
2021年12月,林某将邱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为证明车祸造成的损失,他还提供了事故现场的视频及照片、进货清单票据、批发清单等证据,并申请该批海鲜卖家、搬运工、批发商等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车上货物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货物价值及货物残值处理价格,故对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予以认定。货物损失共计175000多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外,对于原告主张的搬运费、吊车费、施救费等费用,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该案实际情况对合理费用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林某主张的运费损失,因该损失系间接损失,根据被告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部分损失3500元由被告邱某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75000多元,被告邱某赔偿损失3500元。
解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除向交警部门报案外,若存在较为重大的财物损失,还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定损,以免造成后续理赔障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定损的,应当保留诸如进货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货物价值,避免后续纠纷处置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间接损失系保险合同约定的常见免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停运损失等内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认真查看条款约定,对不理解的内容可以要求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说明。(稿源;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