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为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支招。
被辱骂降职的店员获赔
陈某于2017年3月入职某奶茶店,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2日,陈某在工作群中询问底薪等情况,该奶茶店经营者王某则在微信群中多次辱骂陈某。三天后,王某组织员工开会,以陈某在工作群中询问个人薪资等,违反《伙伴手册》规定为由,将陈某由副店长降为实习服务员。二十多天后,陈某以遭受经营者无故辱骂、被拖欠工资为由,经仲裁至法院要求补发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但其人格权也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者公然对劳动者语言侮辱、谩骂的行为实际已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最终判决支持了陈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诉请。
想规避竞业协议却赔10万
高某于2019年10月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某在受雇于公司期间以及其后的任何时间承担保密义务,保守约定的商业秘密。
后网络公司发现,工作期间高某帮助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招聘人员,以个人名义为网络公司曾经的意向性客户提供服务支持,并自设公司收取服务费用。后高某提出离职申请,网络公司申请仲裁,要求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帮助招聘人员的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高某为竞争公司招聘人员,服务所在公司曾经的意向性客户,并自设公司收取服务费用,违反了忠实义务,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网络公司有权向高某主张违约金。最终结合过错程度及损失大小,法院酌定高某向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编辑:魏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