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步伐加快
作为家中唯一子女不幸离世的
“失独家庭”和“失独老人”
其养老问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失独老人”能否要求
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请看河南省睢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
袁老太独子育有子女六人
其子多年前去世后
老人一直跟着大孙女生活
其他五个孙子女
没有管过老人
老人觉得不应该
由大孙女一人赡养
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
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
五被告的父亲
即原告的儿子已经去世
五被告又具有赡养能力
因此五被告应该
对其祖母有赡养的义务
而五被告未及时尽赡养义务
故原告要求五被告
给付赡养费的请求
依法应予支持
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居民年收入
被告的经济能力
及原告的实际需要
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
给付原告赡养费 300 元
判决后法官跟进释法说理
五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表示今后会好好孝敬老人
一家人亲情回归
愿天下所有老人都能
长命百岁、健康长寿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案例素材来源:河南睢县法院
编辑:朱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