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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三轮车行走的是农田道路,交警处罚违法!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警盾 时间:2023/4/18 16: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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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的张某今年已经51岁了,是个地道的农民,与土地打了半辈子交道的他也承继了大地的温厚与淳朴。
    但是就是这么一个老实了大半辈子的老好人,却是摊上了一个麻烦事。
    原因就是上了岁数的张某,在平时干活的时候明显感觉到力不从心,稍微干点活就觉得腰酸背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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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张某就先是买了一个三轮车,然后从自家门口到自己的田间地头开辟了一条简易的土路。
    但让张某没想到的就是这个为自己带来无限便利的三轮车,有一天会给张某带来一个大麻烦。
    事发当天的下午3点左右,张某像往常一样开着三轮忙碌在田间地头。
    就在这时,迎面走来一名交警,拦下张某经过一番排查后,发现事情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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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张某在买了三轮车之后,既没有专门取得驾驶证,也没有为车辆办理登记手续。
   于是交警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张某开具了行政处罚,一下就罚了张某2000元。
    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要知道像张某这样的农民辛辛苦苦一年也就赚个一两万。
    事后,心痛不已的张某便向律师咨询,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律师便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院。
    律师的依据就是,这条由张某开辟的田间土路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说的道路,所以交警没有职权凭借法律在这条路上执法,所以应该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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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面对原告的诉求,作为被告的交警部门自然也是有自己的一套说辞:
    首先是张某确实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也确实没有为车辆办理登记手续。
    其次,交警部门认为这条土路是属于“村村通”公路的一部分,自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要求。
    但是,交警部门在提出这项答辩的时候,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条道路属于“村村通”。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原告胜诉,被告撤销行政处罚的规定。
    最终张某胜诉,也是一扫多日萦绕在眉间的阴霾,露出了欣慰又憨直的笑容。

【以案释法】
    这个案件可以说相当经典,有几个点需要我们注意: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所谓行政诉讼就是指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
    比如本案中张某作为被处罚的对象就是法律地位较低的一方,而交警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就是法律地位较高的一方。
    但是我们要注意,不是说只要是符合这两个身份条件的当事人参加的诉讼都是行政诉讼,而是要判断具体的法律关系。
    比如如果张某是因为交警买他的菜,然后交警付了假钱,那么这一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最终如果张某要起诉交警的话还是属于民事诉讼。

    关于道路的定义。
    说实话,对于道路定义的模糊与不清楚不仅是导致本案中执法人员错误的关键,更是现实生活中许多交通违法现象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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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道路下了定义:“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地区。”
    但是,这种规定过于模糊与笼统,这就导致了许多对于道路理解有偏差的人,做出一些错误的行为。
    所以,笔者觉得还是应该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尽量地将“道路”这个定义,尽可能地更规范化。
    如此一来,既有利于执法人员执法,也有益于人民群众尊法守法。
    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正常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我们都是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少数情况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被告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统统由被告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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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交警部门认为这条土路属于“道路”,自己的执法行为合法,那么交警部门就要拿出来该土路属于“村村通”的相关法律文件。
    所以,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再综合第二和第三点,交警部门没有办法证明该土路属于“道路”,那么交警对张某的处罚就是超越了职权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编辑:杨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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