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于2023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通知中附带22个附件,在第22个附件《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4.4.1.6条中明确犬猫与《畜禽目录》里的水貂等特种畜禽一样属于非食用动物。
至此,犬猫的伴侣动物法律地位尘埃落定。
1993年,原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农(检疫)字第3号),伴侣犬猫第一次出现在政府文件里。
2006年,原农业部提交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送审稿)中,认真查阅了大量字典、词典、文献资料以及国外立法,明确畜禽还有使役、运动、伴侣等用途。其中起伴侣之用的,乃犬与猫。
在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畜禽目录》里,犬被移除。这次农业农村部将畜禽的概念调整为“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药材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去掉了“伴侣”功用。将犬、猫单列为畜禽之外的伴侣动物。
2021年7月,在对新甲旦真代表《关于明确未制定相应屠宰检验规程的情形下禁止屠宰动物并销售其肉的建议》的答复中,农业农村部将在之前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回复中“对于食用狗肉问题,各地根据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相关问题和监管要求”的表述变更为“对于狗的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的表述。这就是对伴侣动物的管理——养犬管理。
2022年10月,在对志愿者的电话咨询答复中,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依法明确在没有制定犬猫屠宰检疫规程的状态下,屠宰犬猫并销售犬猫肉是非法行为。
2023年4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明确犬猫为“非食用动物”。
中国的犬猫,经历了万千折磨和疼痛之后,在动物防疫法给与其与地球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犬猫一样的“非食用动物”“非食品原料”的法律地位之后,终于在执法层面得以明示。
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收购、贩卖、运输、屠宰、销售等为目的的行为皆为恶行,皆得接受法律制裁。
自此,各地农业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再也不能以农业农村部没有明确要求查处为借口,放任犬猫的屠宰和其他以食用为目的的涉犬猫经营行为。
农业部门应当依法无条件禁止犬猫的屠宰,市场监管部门也得以堂堂正正的无条件禁止犬猫肉销售。
然而,多年的地方执法习惯难以改变。
2023年4月15日,一辆从江苏如皋运往浙江长兴县S301大道上杨村的运狗车,在长兴县被志愿者拦截。在沟通中,长兴县农业部门执法人员认为,该车犬可以补检,补检合格后还给车主,理由是该车主声称这车狗是用来饲养的,而不是用来屠宰的。
笔者问,如果你以车主说饲养为由将这车狗还给车主,车主回去后将其屠宰,谁来承担责任?该执法人员说,无人承担责任。这车狗没吃没喝,已经奄奄一息,已经影响了肉的品质,车主带回去养几天再杀没问题。
笔者问,根据动物防疫法,犬猫没有屠宰检疫规程,是不可以屠宰的,你知道吗?该执法人员答,农业部没有明确发文,而且大多数狗最后都是要杀掉的。并反问笔者,人杀狗不违法,为什么屠宰就违法了?
笔者问,你是不是没养过狗?根据各地养犬管理立法,城镇地区养犬办证,都是不可以宰杀的。该执法人员答,我家里养狗,哪个地方说不能杀?
基层执法人员从骨子里认为,犬就是用来屠宰食用的,法律如何能执行?社会如何能向善?
因此,仍然需要农业农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执法,给地方执法部门以明确的执法导向,走群众路线,发挥广大志愿者、消费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落实二十大的精神,践行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法治化,弥合在猫狗肉问题上产生的巨大的社会裂痕,为子孙后代谋福利。
编辑:刘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