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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遭遇“层层转包” 是什么挡了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道?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时间:2022/9/22 0:00:00


  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聚焦职场“银发族”的急难愁盼②】是什么挡了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道

  阅读提示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在哪?由于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各地在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中存在较大差异,甚至会有截然相反的结果。

  65岁的农民工老赵是一名光缆架设工。去年5月的一天夜晚,值班的老赵在施工工地一氧化碳中毒,后因医治无效死亡。从确认事故责任主体到申请工伤认定,老赵家人的工伤索赔之路步步是坎,至今尚无明显进展。

  近年来,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纠纷屡见不鲜,各地法院判例标准不一,尽管有关部门已相继出台针对特定超龄劳动者群体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但仍有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处在法律保障的模糊地带。

  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遭遇“层层转包”

  老赵的工伤赔偿一案,难在责任主体“层层转包”,难在工伤认定结果不定,也难在超龄后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即便认定了工伤,确认了责任主体,对方的钱掏得恐怕也不痛快。

  刚刚进入5月的东北,气温乍暖还寒。吉林某建筑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因在野外作业,夜晚需要工人轮流值班。2021年5月9日早晨,昏迷在车里的光缆架设工老赵被工友们发现并送往白山市中心医院救治,次日转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当月26日,老赵因救治无效死亡。

  “工程项目涉及承包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还有一个包工头,实际认定工伤时,三方互相推诿责任,现在已经1年多了,工伤认定还未申请下来。”老赵案件的代理人长春市阳升法律服务所主任王红光说,想要认定责任主体,法院以超龄劳动者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想要申请工伤认定,实际招用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承认自己是“违法”承包,把责任推给项目发包方。律师表示,下一步只能以工伤鉴定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过退休年龄的王女士,在北京一家酒店做客房服务员,某天下班回家路上王女士遭遇车祸,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失血性休克。交管部门认定,肇事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认为自己是在下班路上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为了获得赔偿,她前后打了三场官司,法院和人社部门给出不同结论。最终,王女士因为“下班途中”证据不足,未能被认定工伤。

  61岁的河北籍在京打工者刘玉启或许要比王女士幸运。上班期间,他在去市场买保洁工具的回程路上,被车撞伤导致骨折。经过5年多的漫长维权,最后,因为当年北京市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明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刘玉启才在工伤维权案中获胜,这也是北京地区超龄农民工获“双赔”的第一案。

  三种情形被明确可以认定为工伤

  “由于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各地在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中存在很大差异,甚至会有截然相反的结果,客观上不利于保障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黄乐平表示:“按照上述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超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因为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失败。”

  这几年,对超龄职工工伤认定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在认识上和实际做法上都有所转变,各地法院也有对超龄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和认定工伤的案例。

  黄乐平介绍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等相关规定,超龄劳动者明确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三种: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招用的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

  应从根本上保证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权

  王红光表示,在超龄劳动者工伤索赔案件中,一方面是一些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受阻,难以获得工伤认定;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感到委屈,因为无法与超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后,赔偿费用需要由用人单位全部买单。

  “应从基本法层面上予以明确,建议在劳动法第十五条增加两款规定:一是授权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二是公民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享有继续劳动和再就业的权利。”黄乐平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仍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应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明确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及各项社会保险权利等。另外,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可以为超龄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既可以提高保障水平,也可以降低用工风险。

  “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做了有益尝试。比如,2018年,浙江省发布《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2021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8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王红光说,很多企业也希望能为超龄劳动者参缴工伤保险,这样既能为企业降低风险,也能更好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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