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视在线山东讯:据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6日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文喜简历:
男,满族,1950年3月生,辽宁本溪人,1969年6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投资系投资管理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2022年7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文喜受贿一案。李文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1990年02月,任本溪市本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992年11月,任本溪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4年04月,任本溪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1995年12月,任本溪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1996年05月,任本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0年01月,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
2000年06月,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兼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书记(正厅级);
2002年05月,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6年09月,任辽宁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
2008年01月,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省公安厅厅长(其间:2008年06月,被公安部授予副总警监警衔);
2011年03月,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亿余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文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检举揭发有关中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经核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李文喜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综合;泰安中院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编辑: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