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胡东升受贿罪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东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受贿赃款648.6228万元及孳息162.419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东升利用担任中宁县政府县长、县委书记、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在土地用途变更、项目审批、工程款拨付、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0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48.6228万元,其中索贿3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东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东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及孳息,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胡东升表示服判,不上诉。
编辑: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