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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收320万元后,让败诉方胜了案子

来源:重案组档案 作者: 时间:2022/12/29 0:00:00

  

  罗云曾任过清涧、靖边、府谷三个县级法院院长,任府谷法院院长期间,受贿320万元后让败诉方胜了案子。
陌生的案件当事人登门送钱,罗云不管三七二十一也照收,可他没想到,给他行贿的宁夏官员落马了,牵出了自己的受贿案,后被宁夏检察机关移送至陕西省纪委立案。
  罗云共受贿593万元,判刑11年;罗云窝案共立案查处了府谷县纪委副书记王永勇、靖边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新军(受贿9万元,被判刑1年);宁夏民政系统官员朱琳(受贿32万,被判刑3年)。
通过官员朋友牵线
罗云一次就收了300万元
  刘某某2002年承包了府谷县石庙焉大井沟煤矿,2008年股东王某某等10人为了将股份收回来,将其诉至府谷县人民法院,该案一审、二审刘某某均败诉。
  2011年4月27日,榆林中院再审,裁定撤销府谷县大井沟煤矿股权纠纷案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府谷县法院重审,缘于陕西省高院的“转办函”。
  对于该“转办函”,股东王某某等10人不断反映,陕西高院调查发现,立案庭朱新利、曾桓乐存在违法违规办案等问题。
  2012年11月6日,陕高法【2012】362号文件通报中写到,朱新利的做法违反《民诉法》规定,也不符合最高法处理此类案件的规定;此案中“转办函”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法律并没有赋予承办法官以“函转”形式结案的权力,更未准许以该形式答复申请再审人;作为“转办函”附件的《座谈会纪要》,仅一张笔录纸,无任何人员签名,无座谈记录,无朱新利介绍案情的书面材料等,却与“转办函”一起发送至榆林中院,起到了发回重审的实质作用。
  2013年10月10日,陕西高院【2013】309号《关于朱新利等违法违规办案问题的情况通报》指出,朱新利在办理该案中存在严重超审限、调查取证不规范、合议不规范、擅自给他人复印案件有关调查材料、违反法律规定以“转办函”形式结案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下级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导致案件复杂化,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致当事人多次上访,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为了在该案再审中得到罗云的支持,刘某某经常去罗云办公室谈此事。2012年春节前一天,刘某某把20万元装在一个手提袋里,上面放了条中华烟,然后约罗云在榆林见面,将手提袋给了罗云。他还打听到王永勇和罗云关系比较好,就多次找王永勇,希望帮忙给罗云做工作,并表达了可以给罗云送钱的想法。王永勇当时任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队长,后任府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罗云供述承认,就在刘某某给他送20万元后不久,大概在2012年2月份,他在散步时遇到王永勇,两人聊起刘某某的案子,王永勇说“刘某某的案子想要给你300万”。当时他也没说什么,默认了这事。过了几天王永勇给他打电话说要一个账号,好把300万元打过来。又过了几天他把自己连襟冯某的银行账号发给王永勇,并和他通了电话确认。之后不久,他们就把300万元转进了冯某的账号。
  收受了刘某某320万元后,罗云的底线彻底被突破。刘某某的案件在审理和审委会研究时,罗云发表了对刘某某有利的意见,在审委会上他总结大家的意见后,将刘某某一审、二审均败诉的官司,再审后改判刘某某胜诉,府谷县法院2012年4月25日作出判决,确认刘某某与他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有效。
刚收的200万现金投资给商人
商人拿钱后失联了
  2010年7月,靖边中亚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为了向靖边法院出售其建设的住宅,找到了时任法院院长罗云,许诺如果事成给罗云好处费200万元。罗云积极促成此事,主持成立了团购家属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随后靖边县法院与中亚房地产公司签订并履行了购房138套的协议。
  2010年8月下旬一天,赵某某为感谢罗云的帮助,在罗云住处给予罗云200万元,罗云予以收受。
  罗云多次供述均承认此事,2010年8月份的一天,赵某某打电话和他约好后,晚上来到他家,赵某某来时提着一个大的布质旅行包,进入房间后他俩在客厅简单寒暄了几句话,赵某某说东西带来了,他说行,赵某某把包放在客厅茶几旁边的地上就匆忙下楼走了。
  赵某某走后,他拉开包的拉链,里面共200万元。当天他在家就把钱分装在两个纸箱里,随后转移到他办公室套间的床底下。
  几天后,靖边县一个叫张某某的商人来到他办公室闲聊,罗云说手头有200万元现金,看能不能给他的公司投资,张某某说行。张某某离开时就把200万带走了,当时没有说过分红或利息的事。事后张某某一直没有给过他利息或返还本金。直到2013年张某某电话关机打不通了,后来手机号码成空号,再后来听说张某某因在靖边投资煤田发生了一些问题,人已经出国去了加拿大。
来者不拒 见钱就收 
收过3万用于日常零星开支
   2008年,靖边县法院判决由深圳市华森百货会员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森”)赔偿原告靖边县军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边军华”)房屋租赁等各项损失360多万元。
   判决生效后,2009年9月,“靖边军华”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为了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得到关照,2009年9月的一天,在罗云办公室内给罗云人民币3万元,罗云收受并对该案执行予以关注。
  罗云多次供述均承认,收受3万元现金后,他从执行局局长王新军处了解到案件已经启动执行程序,没过多久王新军提出要到深圳出差执行该案,他就立即批准王新军到深圳去执行,没有拖延、阻挠这个案子的执行,并要求王新军抓紧办理此案。收受王某某的3万元钱他放在办公室里,留在手边用于个人日常零星开支。
不服11年刑期判决
罗云上诉被省高院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罗云在担任靖边县法院院长、府谷县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某、朱琳、赵某某、刘某某等人5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宝鸡市中院认为,被告人罗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罗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云违法所得人民币25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40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罗云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陕西省高院予以驳回,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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