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詹钘
近日,广西柳州查获一起售卖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肉案件。案件中,执法机关没收当事人的猪肉32.1斤,并处罚款3万元。对于不少网友“罚得太多”的质疑,有律师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3万元罚少了。
猪肉上没有检疫印章(图片来源:柳州晚报)
据柳州当地媒体报道,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管局近日对柳江辖区市场及市场周边进行检查。在柳江区拉堡镇金竺市场周边肉摊,执法人员发现一家猪肉店的待销猪肉上,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当事人现场也未能出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执法人员随即强制扣押剩余的生猪肉并立案调查。
该报道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被扣押的猪肉32.1斤、刀具4把,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26.85元,并处罚款3万元,罚没款合计30326.85元。
相关信息公开后,不少网友对案件中“违法所得326元,罚款却达3万元”表示质疑,称有过度处罚的嫌疑,并表示同情小贩。
8月2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确实查办了该案件,但并未透露细节。
当天,极目新闻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湖北消费领域公职律师林雪君(化名)。林雪君称,按照食品安全法,3万元罚款不仅不多,还罚少了。
林雪君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多种情形下,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食品及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前述的多种情形就包括:“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猪肉属于强制检疫检验的食品,这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林雪君称,销售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生猪肉,严格按照法条处理的话,罚款是10万元起步。3万元的处罚已经低于法定线,也就是对其减轻了处罚。如果执法机关公开相关案件情况,应该叙述清楚对其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林雪君称,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实行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饮食安全及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及社会的稳定。作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为,这不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