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87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路,住贵阳市南明区望城坡**号出租房,因涉嫌强奸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1年8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于2021年9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证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8月23凌晨0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和被害人汪某某成为网友并互相添加微信好友,随后被害人邀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其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茶店村附近喝酒打游戏。2021年08月23日0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被害人汪某某的出租屋内喝酒,后肖某某于当日10时左右在汪某某的居住处强行与汪某某发生性行为,在挣扎反抗过程中被害人拨打110报警,在知悉被害人报警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仍强行发生完性关系并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汪某某损失合计人民币1.8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肖某某强奸他人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5日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