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网传的公安局通告在法律圈引发热议。
该通告显示,一名叫黄星的男子在没有律师证的情况下,以律师名义非法招揽法律业务,其行为涉嫌诈骗罪,现向社会公众征集线索。
律所聘用的案源销售,自称律师和当事人接触,民事诉讼方面,又怎么算?
现在也已经有判例了:算虚假宣传,当事人如果起诉的话,律师应退费。
如今,律所聘用的案源销售人员,常在和客户的电话沟通中自称律师,待双方达成初步的委托意向后,约当事人来律所,把当事人交给具体的律师。
如今已有这样判例:
2019年10月,邬女士手里有个标的额近400万的买卖合同纠纷,在网上看到成都一家律所的广告,便联系了该律所。律所营销人员黄某自称律师与之接触,电话咨询交流两个月后,邬女士来到律所准备签委托合同。
黄某当场将案子分给陈律师(也是营销人员),“陈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两份诉讼思路,最终和邬女士签下12万的委托合同。
后来,邬女士发现了问题,投诉到成都律协。律协调查后认为,该所存在虚假宣传和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谈案等违规情形。
双方解除了委托合同后,邬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律所进行虚假宣传、非律师以律师身份谈案接案的行为,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已丧失了继续履行的信赖基础。因此,邬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应退费。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律所向邬女士退还律师服务费6万元。
这意味着,如果律所在案源营销方面不规范,当事人很容易实现白嫖式打折,或进行恶意投诉。
一旦大量当事人都知道了这个“道儿”,大量律所将处于不可预期的风险之中。
编辑:邵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