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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案说法】父母一方未支付子女抚养费能否阻碍探望权的行使?

2023/5/16 14:36:34

   沂法案例【2023】004

   01、基本案情
   郑某与管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郑小某。2020年4月9日,郑某与管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郑小某由女方管某抚养,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 500元,直至郑小某满18周岁。在不影响郑小某学习及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进行探望,若女方故意拒绝男方探望,男方可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因郑某未及时支付女儿抚养费,管某拒绝其探望女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之后,管某作为郑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先后两次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索要郑小某抚养费的民事诉讼,经辖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分别支付郑小某抚养费4 500元和6 000元,并自2022年7月起至郑小某年满18周岁止,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抚养费。2022年12月15日,郑某以探望权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每月最后一个周六探望婚生女郑小某一次,时间为24小时;寒暑假均由郑某将郑小某带至其住处生活各15天。
   02、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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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探望权不仅是郑某作为郑小某之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郑某对郑小某享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郑小某的身心健康及安全为宜。郑某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违反了协议约定,也是为人父所不应为,但并不是管某阻止其探望郑小某的法定理由,郑某与管某离婚已给郑小某造成了伤害,如阻止郑某探望孩子,将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鉴于郑小某系5周岁幼童,一直随管某生活,已适应当前的生活环境,如果郑某经常随意接走孩子,会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庭审中,管某提出郑某用辱骂、威胁的短信攻击自己,郑某的言行举止对郑小某的成长明显不利,故本院仅对于郑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郑某要求寒暑假接走郑小某,并带至其住处生活各15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3、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是一项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但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安全为宜。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编辑:吴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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