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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条短信挖出非法采砂黑产链:参与程度不同,主犯从犯如何认定?

2023/1/3 0:00:0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专业办案严惩非法采砂犯罪,维护长江生态环境和绿色发展

从一条短信挖出非法采砂黑产链

图①:侦检联席会议现场。

 

图②:检察官来到码头开展普法活动。

 

图③:检察官送法上船,船员签署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承诺书。

  “兄弟,我们六条船估计要全部在闽江了,明天下午到,你们安排下,再帮忙问问他们现在多少钱一吨?”

  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一条信息,引起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检察官赵增田的注意。由此挖掘下去,六条“联袂”出海贩卖海砂的内河船参与非法采矿的事实逐渐明晰。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上海铁检院办理的这起符某良等12人非法采矿案。“该案中,盗采海砂人员和一些航运从业者分工配合,形成‘采—运—销’一体化黑产链。他们反侦查能力强,常采用采运分离、即采即卖方式实施犯罪。”近日,赵增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因一些采砂人员不能到案,加之运砂船雇用的船员流动性大,这些都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不小困难。

  通过能动履职,深挖细查,上海铁检院将这个盗采海砂犯罪的黑色产业链一一挖出,依法予以重点打击、从重处罚,切实加强对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司法保护,有力维护了长江生态环境和绿色发展。

  未开启AIS,他们是头一趟出海?

  2021年3月,上海海警局警官通过雷达发现,有六条内河船舶入海,且在航行中没有开启AIS。

  “AIS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具有识别船只、协助追踪目标、简化信息交流、提供辅助信息避免碰撞等功能。”据上海海警局警官介绍,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规定,AIS应能够在没有船上人员介入的情况下,自动地和连续地向主管当局和其他船舶提供信息。因此,船舶在航行、锚泊期间均应当不间断开启AIS,确保其他船舶能正确辨别本船方位,正确评估避碰风险。因此,这几艘未开启AIS的入海船舶立即引起了海警的注意。

  通过综合研判,海警初步认定这六条船准备去闽江水域偷采海砂。为此,上海海警局统筹警力,在长江口附近水域进行检查拦截,共查获海砂84633吨。为依法打击盗采海砂犯罪黑色产业链,上海铁检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

  “我们是头一趟出海”“我跑海就跑了这一次”……符某良等六条船上的犯罪嫌疑人几乎众口一词,且都声称彼此互不认识。

  经调查,办案检察官却发现,这几条船都装了假AIS,在出海后即改用假AIS,其间也是间断开启,在接砂时AIS处于关闭状态。“这说明他们为了逃避海事部门的检查,事先做了充分准备。”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在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手机中发现的本文开头的那条短信,也说明这六条船同时被抓并非偶然。

  针对涉案船只和人员较多、作案地点跨度大等问题,该院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间的微信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行船轨迹等客观性证据,通过细致查看十几名犯罪嫌疑人手机里的近万条信息,梳理出涉案人员的关系和分工,引导侦查机关追捕船东王某勇、中介人员徐某林、码头老板孟某胜等人到案。

  2021年6月,侦查机关以符某良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将该案移送上海铁检院审查起诉。

  露出马脚,退股协议竟作假?

  “追捕到案的王某勇在案发后带着一份退股协议到海警局主动说明情况,称其原是其中一条船的股东,因发现合伙人李某在跑海砂,就提出退股,二人还签了退股协议。”办案检察官曹瑾告诉记者,然而经过仔细讯问,王某勇和李某二人对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细节的供述均不一致,由此他们的“攻守同盟”被戳穿。

  原来,王某勇跟李某签了虚假的退股协议,让李某把事情扛下来,他在外面进行“善后”。证据还显示,王某勇在开船前主动打电话给码头老板,询问何时去闽江接砂。码头老板答复他,“现在天气不好,等过了年再说。”年后,王某勇再次打电话给码头老板询问什么时候能走,之后确定于2021年2月23日出发。这些情况都说明王某勇是积极参与其中的。

  同时检察官还发现,六条船不仅是一起相约出海,几名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也不简单。例如,王某勇的弟弟王某帅,除了同为李某这条船的船东,还是另一条涉案船只的船主……为此,该院组成办案组,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的矛盾,加强调查和讯问,最终拼出了一张完整的犯罪“拼图”。

  审理中,王某勇为撇清自己提到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据王某勇说,之前李某因为偷砂被海事部门罚了十几万元,他是通过这件事才知道李某在做非法经营。“李某是被哪个海事部门处罚的?”检察官不动声色地问道。“常州海事局罚的款”,急于撇清自己的王某勇立马交代了。

  检察官眼前一亮,“李某到案后一直称自己不参与船的经营,也没上过船,都是王氏兄弟俩在管。”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检察官立即赶赴江苏常州,调取到了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份决定虽然是以内河船舶入海进行的处罚,但也明确载明船上装载的是海砂,而且签收人就是李某本人。

  由此入手,检察官到海事部门调取了这六条船收到的全部行政处罚记录,并结合账本、码头卸货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和航行轨迹,深挖细查犯罪线索,追加认定符某良等12人既往运输及销售盗采海砂11次共14万吨。

  船主船东VS码头老板,谁才是幕后指挥者?

  “我们是赚运费的,砂子是码头孟老板的。”眼看海砂数量被查清,王某勇又有了新的辩解。他避重就轻,想把责任都推到收购海砂的码头老板身上。

  检察官经深入了解,码头经营海砂采取一种行业俗称“接关”的模式,即码头方用自己的浮吊和吊机,帮拉砂的运输船过驳海砂到码头堆场,或停在码头等待装砂的小船上,其中过驳到码头堆场的海砂,事后也会由运输船方联系的购砂者通过卡车运输的方式拉走。码头方主要赚取浮吊费(每吨8元)和海砂在码头堆场临时堆放的堆放费(每吨每月3元)。堆放费用一般发生于运输船暂未找到下家购砂者的情形,此时码头相关负责人会提前按市场价向运输船支付砂款,之后再将海砂转卖给购砂者。

  本案的实际情况却是,王某勇等人在喝酒聊天时,有人提出一起出海跑闽江砂,其他人一拍即合。王某勇找到码头经营者孟某胜,由孟某胜通过徐某林联系非法开采海砂人员,商定购砂价格及所需重量,并获取过驳海砂位置和高频号段联系方式。

  六条涉案船只到达闽江口附近海域后,根据事先约定的接驳位置坐标及高频号段联系采砂船。采砂船靠过来后,用皮带机把砂子打到船上过驳。过驳后,买砂方将现金扔到采砂船上。

  综合上述情况,检察官认为,码头经营者孟某胜不是购砂行为的起意者、指挥者。尽管孟某胜提供卸货服务,但他并非主要获利者。因此,检察机关将为运砂船联系采砂方、帮助卸货的孟某胜认定为从犯。而王某勇等人作为船舶实际经营者,与他人商议前往闽江口附近海域非法买卖海砂,并安排船舶管事驾船前往涉案海域,经与采砂方事先联系、现场过驳海砂,起到积极、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王某勇等人均表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共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65万元,并预缴了罚金。

  参与程度不同,主犯从犯如何认定?

  该案中,采砂船船主用虚假的身份信息,现场通过高频号段联系,并要求买砂方用现金结算,涉案人员的身份一时难以查清。在上家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买砂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是非法采矿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厘清事实关系后,法律适用问题成为检察官亟须突破的下一道“关卡”。

  “我们认为,虽然非法采砂人员没有到案,但在案证据证明涉案船主、中介人员等明知采砂人员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仍与非法采砂人员串通,商定购砂数量和价格。”办案检察官赵增田说,由此可以认定运输人员、中介人员、收购人员与盗采人员间的沟通不是单纯收购、转移赃物的意思联络,而是主动提出非法采矿、强化同案人非法采矿犯罪决意的行为,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非法采矿案件往往具有聚众性这一特点,办案检察官结合各层级参与者的身份、作用及获利情况,区分共同犯罪人员的参与程度,以准确认定主从犯,确保罚当其罪。

  “本案中,提起犯意、负责组织的船主和参与程度高、获利多的股东,其作为出资者、组织者、经营者,均应认定为主犯;仅负责驾驶船只、指挥过驳海砂但不参与分红的船长、管事,他们是具体犯罪活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应认定为从犯。”谈及受雇用提供具体劳务的19名船员,赵增田说,因这些人只领取正常的劳务报酬,没有其他恶劣情节,案发后也认识到自己参与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谦抑性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他们不以犯罪论处。

  2021年9月至12月,上海铁检院先后对符某良等12人提起公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的充分论证,上述主张得到法院认可。法院先后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合计并处罚金63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涉案海砂拍卖款予以没收。

  送法上船,标本兼治强化诉源治理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办案,案件办理期间,上海铁检院会同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和浦东、宝山等5区海警局召开联席会议。各方就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办案协作机制和有力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达成共识,制定并通过了《非法采砂犯罪取证指引》,对盗采海(江)砂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规范。

  “譬如通过查证与采砂船是否事先商定购砂价格、是否支付砂款,来查明运砂船是赚运费还是自购自销。再如,通过调取AIS记录的航迹情况,向海事部门调取行政处罚记录等,查明涉案船舶既往的非法采砂行为。”曹瑾介绍,检察机关还建议海事和海警部门在办案中加强信息沟通,及时移送犯罪线索,防止以罚代刑。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办案团队前往上海宝山罗泾码头、上海海事职业学院的海员培训班,向船运从业人员宣讲非法采运海砂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引导船运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事运输作业。

  “检察机关送法上船十分及时。”培训之后,船员们纷纷表示,今后将拒绝参与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海砂,绝不从事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并当场签署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承诺书。码头经营人张某涛也说:“以后到码头卸砂的船舶要是没有海砂合法来源证明,没有连续航线轨迹,我不会给它们装卸,并会向海事部门报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建筑用砂需求量大增、价格暴涨。在旺盛的市场需求和高额的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日益猖獗,非法采砂已逐步从内陆河道向海洋蔓延,极易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影响河道稳定和安全。

  上海位于长江入海口,是非法海砂流入市场销售的重要通道之一。2016年9月起,上海铁检院对全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审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并针对该类案件类型多样、专业化程度高等特点,同步成立环境资源类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积极推进“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以来,该院依托与长江航运公安分局共同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持续强化执法司法、案情会商等方面合作。据了解,该法实施以来,上海铁检院已办理非法盗采砂犯罪83件176人。

  除依法打击盗采海砂,上海铁检院还与市水务局执法总队、长航公安上海分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签订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工作备忘录》,通过实践工作不断巩固、完善协作机制,共同加强长江河道上海段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长江河道上海段安全稳定。

  下一步,该院将加强刑事打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一方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有组织、经常性的或形成产业链的团伙化犯罪作为惩治重点,通过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犯罪;另一方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涉案人员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的赔偿责任,通过增殖放流、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助力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并将参与生态修复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效果纳入认罪悔罪量刑情节的具体表现考量。

  此外,该院还将检察办案与促进生态环境整治、区域治理、诉源治理有机结合,“由水及岸”紧盯长江沿岸在码头管理、滩涂巡护、市场经营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携手促进“长江大保护”共建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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