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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去世 家属索赔158万元为何难获支持?

2022/11/26 0:00:00

  从保障受雇者的角度看,有必要给予住家保姆这类群体更多的法治关怀
  住家保姆高烧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一纸诉状将雇主及平台公司告至法院,要求雇主及平台公司分别赔偿58万元、100万元损失。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保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2020年12月,华阿姨入驻某互联网护工平台后,被介绍到黎某父母家中,负责照顾患脑萎缩的一对老人。去年7月8日上午,华阿姨在黎某父母家发高烧,自行用药无果。下午1点左右,黎某及家人、平台员工先后到达现场,在发现华阿姨昏迷后,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华阿姨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华阿姨家属认为,雇主黎某一方和护工平台都未及时施救,导致李阿姨死亡,要求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请,平台及黎某均自愿向华阿姨家属进行了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从法律上讲,这份判决言之有理。互联网护工平台,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方。华阿姨到黎某家里做保姆,是护工平台“介绍”去而并非“派过去”,也说明了平台的实际性质。华阿姨工作内容和过程受到黎某指挥,报酬也由黎某直接支付,所以华阿姨和黎某双方才构成劳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护工平台就不应作为雇主之一,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

  而且,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不光是看损害后果,也要看是否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个案而言,黎某一家提供了带有空调房间的居室,从工作的任务来说,华阿姨照顾两个老人也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华阿姨告知发烧后,雇主一家及时发现了情况不对,让对方去休息,病情比较严重的时候也拨打了120电话,并没有延误治疗,以及雇主从来没有阻止过她就医等,尽到了提醒、及时救助等义务。

  华阿姨也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将雇主责任无限放大。基于公平的原则,雇主自愿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当然,纠纷的发生,也暴露出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有观点质疑华阿姨家属为什么不申请工伤认定,问题在于,工伤保险并不能惠及住家保姆这类行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能够认定工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主体。对于住家保姆等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受伤,并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实,从保障受雇者的角度看,有必要给予住家保姆这类群体更多的法治关怀。从性质来看,住家保姆与其他类型的职工和雇工并无区别,他们也是劳动者群体的一部分,他们受伤或者患病,也是因劳动所致,理应享有相应的劳动保障待遇。

  当其他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时,住家保姆等却被排斥在大门之外;当用工单位的风险得到分散时,雇主却面临索赔之虞,放之当下这并不合理。如果能将此类群体纳入立法保障的范围之内或探索更多可行的解决之道,不仅将惠及更多劳动者、需求家庭,也会让住家保姆等市场更加可持续发展。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编辑:刘冬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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