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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安装监控引发邻里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促双方握手言和

2022/5/19 0:00:00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和睦谦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幸福法庭受理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本和睦相处的邻居,却因一个监控摄像头起了嫌隙……

孕妇王某的爱人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家中常是王某一人居住。出于对王某及其腹中胎儿的安全着想,其爱人在自家门口的角落位置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这一举动却引起了隔壁年近80岁邻居孟某的担忧,因为该监控也拍摄到了孟某家人员出入情况。孟某认为,这严重影响了他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于是起诉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幸福法庭收案后,充分听取了原告孟某的陈述,随即驱车前往原被告住所地查看案件事实。经现场查看,监控的位置及其所拍摄的画面确实如孟某所说的“每次出行都会被看到”。

考虑到双方邻里关系,法官本着以和为贵的理念,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起初,原被告双方因心存芥蒂,没说几句就相互指责。法官先安抚双方情绪,一方面从法律、道德、邻里等层面与孕妇和老人交流谈心,结合民法典中关于隐私的规定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于公共领域的相关规定等,细致地进行释法析理;另一方面推心置腹地劝导双方,远亲不如近邻,双方应多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难处。

在法官循序善诱的开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同意将监控摄像头拆除,孟某随即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今后王某若遇到问题会积极给予帮助。纠纷解决的同时,双方均从内心深处理解了邻里关系的重要性,握手言和。

民法典强调了对权利人财产的保障,但民法典也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到他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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