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公开的判决书,案号为:(2021)湘0211刑初47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支粮,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群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曾任长沙市中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员额法官,住省高院宿舍楼。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长沙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延长留置期限至2020年3月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止2019年9月1日,被告人詹支粮个人及家庭(含曾新田)现有财产和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5088.6185万元、美元2.162万元。
被告人詹支粮与其丈夫曾新田对上述财产和支出分别控制和支配,其中曾新田个人实际支配的财产和支出共计633.233万元;被告人詹支粮个人实际支配的财产和支出共计4,455.3855万元、美元2.162万元。被告人詹支粮个人实际支配的财产与支出具体包括:
1、被告人詹支粮以其本人及其女儿曾诗晴、母亲徐胜军、弟弟詹学红、丈夫曾新田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共计人民币205.68万元、美元2.05万元;
2、被告人詹支粮以詹学红、曾诗晴及王德勇(詹支粮女婿)名义购买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7,229万元, 已赎回信托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4,756万元,尚未赎回信托理财产品人民币2,473万元。尚未赎回的2,473万元信托理财产品中,被告人詹支粮实际持有2,356.6万元,徐胜军实际持有104万元,詹学红实际持有12.4万元;
3、被告人詹支粮以其本人及徐胜军名义开设的股票证券账户资产共计人民币183.34万元、美元0.1079万元;
4、被告人詹支粮实际持有银行理财产品资产820.48万元,其中以曾新田名义持有尚未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资产7.48万元,给予王德勇、曾诗晴812.9979万元用于委托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5、被告人詹支粮以其本人的名义实际持有未赎回的保险资产共计人民币90.93万元;
6、被告人詹支粮实际房产(含装修)支出共计303.5543万元,其中装修长沙市开福区大地金墅1栋607房支出4万元,购买长沙市开福区万熙园C2栋102房产支出179.5543万元,购买长沙市芙蓉区天平公寓B栋304房产支出120万元;
7、被告人詹支粮债权支出共计人民币414万元,其中借给其侄子詹煦294万元,借给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东120万元;
8、其他重大支出80.8012万元、美元0.0041万元,其中其女儿曾诗晴美国留学支出40万元,个人消费支出共计40.8012万元,证券投资亏损0.0041万美元。
综上,被告人詹支粮对其实际支配的财产和支出尚有2111万元、美元2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二、受贿罪
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二庭、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员额法官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詹学红等人,利用被告人詹支粮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诉讼案件当事人王红、长沙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陈岳、刘开来等单位或个人在诉讼案件审判、执行、诉讼代理业务承揽中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75.3万元,其中,被告人詹学红参与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32.9万元。
(备注:受贿既遂300w就跳入“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区间,如无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则起步价:十年)
法院查看认定具体事实
第一、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伙同他人共同收受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岳给予的80万元。
2013年8月,衡阳市中院就原告衡阳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衡阳市天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天柱房地产公司败诉。天柱房地产公司不服,拟向湖南省高院上诉。为争取胜诉,天柱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华遂联系被告人詹支粮,请被告人詹支粮协调曾新田和湖南省高院承办法官的关系,同时请被告人詹支粮推荐诉讼代理律师。被告人詹支粮同意并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出面对接。
被告人詹学红按照被告人詹支粮的安排,联系了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岳,并分别与魏晓华、陈岳商定:魏晓华作为天柱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将天柱房地产公司与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委托陈岳律师团队代理,被告人詹学红出面协调与被告人詹支粮、曾新田夫妇关系,陈岳律师团队负责该案法律业务;该诉讼代理实行风险代理,所得律师代理费魏晓华、陈岳、被告人詹学红(包括被告人詹支粮)三方各得一份。被告人詹支粮将上述情况告知曾新田,请曾新田对天柱房地产公司予以关照,曾新田提醒被告人詹支粮注意风险。
(备注:曾新田,时任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中南大学兼职教授,系被告人詹支粮的丈夫。)
2013年8月,湖南省高院受理天柱房地产公司与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破产债权纠纷上诉一案,由该院民二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曾新田利用担任民二庭庭长的职务便利,向承办该案的法官打招呼,要求对天柱房地产公司予以关照。2013年12月, 经曾新田签批,湖南省高院作出对天柱房地产公司有利的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后,陈岳律师团队收取风险代理费130多万元。陈岳按照之前约定,将82.5万元汇入被告人詹学红指定的账户。
被告人詹支粮在得知衡阳有关方面在调查天柱房地产公司破产案后,担心有风险,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将该笔钱退回给陈岳。
2016年11月,被告人詹支粮又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向陈岳要回上述款项。陈岳扣除律所管理费用后向被告人詹学红、魏晓华指定的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中汇入被告人詹学红指定的银行账户41.25万元,汇入魏晓华指定银行账户38.75万元。汇入被告人詹学红指定银行账户的41.25万元由被告人詹支粮支配使用。
第二、被告人詹支粮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詹学红收受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华给予的35万元。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接受天柱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晓华的请托,伙同其丈夫湖南省高院民二庭原庭长曾新田,利用曾新田的职务便利,在天柱房地产公司与衡阳市房产管理局破产债权纠纷上诉案的二审中为魏晓华谋取利益;利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魏晓华代理的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天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承诺协调湖南省高院承办法官的关系,为魏晓华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詹学红收受魏晓华给予的共计35万元。
第三、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开来给予的17万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案件诉讼代理律师刘开来的请托,利用 职务便利,在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天华社区筹建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灵飞、陈再华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以及中石化长沙分公司与长沙捷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金鹏房地产公司与特地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业务承揽上为刘开来谋取利益。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詹支粮先后3次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高院宿舍楼下收受刘开来分别给予的10万元、6万元、1万元,共计17万元。
第四、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东给予的16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詹支粮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期间,接受诉讼代理律师李旭东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原告刘军诉被告湖南金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的一审中为李旭东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原告廖某诉宋某离婚纠纷案的一审中,违规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协管民事审判的专职委员打招呼,为李旭东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次收受李旭东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6万元。
第五、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庆元给予的11.5万元。
2019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诉讼代理律师何庆元的请托,在上诉人长沙玛丽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肖才卫租赁合同纠纷案 的二审中为何庆元谋取利益。2019年5月,被告人詹支粮在湖南省高院门口收受何庆元给予的人民币11.5万元。
第六、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阳享彪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诉讼代理律师阳享彪的请托,在上诉人长沙市美东经贸有限公司、上诉人长沙新东方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阳享彪谋取利益。2014年11月,被告人詹支粮在长沙市车站北路湖南纲维所附近收受阳享彪给予的10万元。
第七、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共同收受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领先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案件诉讼代理律师周领先的请托,在原告北京华清博大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正明及反诉原告余正明诉反诉被告北京华清博大应用科技有限公司合伙纠纷案的一审中,违规向长沙市中院民四庭的承办法官打招呼,为周领先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詹支粮在周领先的请托过程中,向周领先推荐被告人詹学红参与该案诉讼,负责协调被告人詹支粮以及法院承办法官的关系,以“代理费”的名义收受好处费,周领先同意。2010年9月、2011年9月,被告人詹学红先后两次在周领先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附近收受周领先每次给予的5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詹学红事后均告知被告人詹支粮,被告人詹支粮要被告人詹学红自己留着开支。
第八、被告人詹支粮收受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野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诉讼代理律师赵野的请托,在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中为赵野谋取利益。2012年3月,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赵野给予的4万元。
第九、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江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013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诉讼代理律师陈国江的请托,在上诉人 湖南隆回路桥工程公司、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国强、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案的二审中为陈国江谋取利益。2013年12月,被告 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陈国江给予的4万元。
第十、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炎辉给予的2万元。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诉讼代理律师李炎辉的请托,
在原告上海宗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宝瑞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李炎辉谋取 利益。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收受李炎辉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第十一、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忠山给予的2万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饶忠山的请托,在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沙浩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饶忠山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饶忠山给予的共计2万元。
第十二、被告人詹支粮收受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恒双给予的0.5万元。
2016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恒双的请托,在上诉人胡宇峰、卢光辉与上诉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长沙万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中为程恒双谋取利益。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詹支粮在其长沙市中院的办公室收受程恒双给予的0.5万元。
第十三、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共同收受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药厂负责人陶平给予的12万元。
2006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担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陶平的请托,在原告亚华生物药厂诉被告长沙电业局、长沙电力局供电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中为亚华生物药厂谋取利益。被告人詹支粮在陶平的请托过程中,向陶平推荐被告人詹学红参与该案诉讼,负责协调被告人詹支粮的关系,以 “代理费”的名义收受好处费,陶平同意。
2007年7月,亚华生物药厂向被告人詹学红所在的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人民币13.94万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扣除管理费后支付被告人詹学红13万元,被告人詹学红将其中1万支付给上述民事案件实际诉讼代理律师黄雅文。被告人詹学红事后告知被告人詹支粮,被告人詹支粮安排被告人詹学红将剩余12万元留着开支。
(备注:黄雅文律师只是卖苦力的民工,并没有参与受贿的共谋。)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詹支粮、 詹学红的任职文件、相关民事案件诉讼卷宗、银行流水以及交易 凭证等书证;证人曾新田、陈岳、魏晓华、袁爱军、王红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詹支粮利用其丈夫曾新田担任湖南省高院民二庭、行政一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涌涛、湖南南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周德益、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赵野等人的请托,违规要求曾新田过问案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上述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涌涛和李旭东给予的22万元。
1. 2013年,刘拥军诉湖南三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在湖南省高院民二庭一审。原告刘拥军的委托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东与谭涌涛为寻求时任湖南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的曾新田的支持,请托被告人詹支粮帮忙,并承诺事后感谢。被告人詹支粮为此向其丈夫曾新田打招呼,要求曾新田关注该民事案件。2013年8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拥军胜诉。2014年1月,为感谢被告人詹支粮的帮助,谭涌涛安排李旭东送给被告人詹支粮人民币20万元。
2. 2017年7月14日,蔡建华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件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蔡建华的诉讼请求。蔡建华败诉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并在该院行政一庭审理。谭涌涛为寻求时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庭庭长的曾新田的支持,请托被告人詹支粮为蔡建华案帮忙,并送给被告人詹支粮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詹支粮为此向其丈夫曾新田打招呼,要求曾新田关注该行政案件。其后,蔡建华与长沙市芙蓉区政府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11月3日,湖南省高院裁定准许蔡建华撤回上诉。
(二)收受南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周德益人民币12.5万元。
2012年,南洋房地产公司诉宁乡县政府合同纠纷案件在湖南省高院民二庭一审。南洋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德益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斌尧为寻求胜诉,请托被告人詹支粮帮忙找湖南省高院的相关人员疏通关系,并送给被告人詹支粮人民币12.5万元。被告人詹支粮为此向其丈夫曾新田打招呼,要求时任湖南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的曾新田关注该民事案件。
(三)收受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赵野人民币5万元。
2012年11月5日,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长沙羽毛厂和长沙才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被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长沙才子公司对长沙羽毛厂承担的部分债务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长沙才子公司和长沙羽毛厂向湖南省高院上诉并在该院民二庭审理。
上诉人长沙羽毛厂的委托代理人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赵野,为寻求时任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的曾新田对其上诉请求的支持,请托被告人詹支粮帮忙向曾新田说情,并送给被告人詹支粮5万元。被告人詹支粮为此向其丈夫曾新田打招呼,要求曾新田关注该民事案件。2013年8月13日,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部分减少上诉人长沙羽毛厂的债务清偿义务。
一审判决结果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支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 押的,留置或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34年9月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詹学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9年9月2日至2020 年3月1日留置182日,折抵刑期182日,即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 追缴被告人詹支粮、詹学红违法所得人民币512.8万元 (含魏晓华共同受贿人民币38.75万元,其中被告人詹学红限额 人民币132.9万元),被告人詹支粮非法所得2,111.5805万元、美元2.112万元,共计人民币2,624.3805万元、美元2.112万 元(长沙市监察委员会已扣押被告人詹支粮372万元,宁乡市监察委员会已扣押被告人詹支粮2014万元、被告人詹学红129.75万元、魏晓华38.75万元;被告人詹支粮已退缴至本院人民币84.5625万元)
以上均上缴国库。 转自:律媒文化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