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兰州七里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原、被告方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
2018年12月,王某的小汽车停放在小区1号楼D单元门口,停车地点未在小区划定的车辆停车位内,张某所居住的17楼某室房屋窗户突然掉落,致使王某小汽车的车顶以及引擎盖损坏。事发后,车辆维修公司维修后,维修费用为5.8万余元,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车辆修理费用,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七里河区法院。
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居住的房屋内窗户坠落,致使原告的车辆受损,张某作为该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王某在小区停车时,未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划定的车辆停车位内,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对原告在本案中所受损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其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问题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面对的挑战。民事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物件坠落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建筑物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划分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对于督促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加强对建筑物的安全管理,积极排除安全隐患具有警示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的有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温馨提示】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虽然高空坠物的意外因素很大,但也不是“防不胜防”。高空坠物主要来自于建筑门窗、幕墙玻璃、广告牌、灯箱等,以及高层居民的丢弃物、阳台放置物等。一方面,如果每个业主,尤其是高层业主能在心里时刻拉响警报,提高自身素质,不向窗外抛洒杂物,同时定期严格检查自己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小区物业也应尽心尽责,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应该就能在极大程度上降低发生高空坠物砸伤行人悲剧发生的概率。
编辑:邱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