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70********,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人,原潍坊市**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第四庭庭长,户籍地和捕前居住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犯罪被潍坊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6月30日被留置;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潍坊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潍坊市**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第四庭庭长期间,接受徐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徐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9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律师徐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后为徐某某推荐代理一起票据纠纷案件并为其协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谋取维持其诉讼请求的利益,后徐某某将上述借款送给张某某。
2.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寿光市***有关人员过问案件,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李某某谋取从轻处理的利益,后收受李某某的人民币10万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协调山东省**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为潍坊**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再审案件谋取维持其诉讼请求的利益,收受该公司尹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4.2018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张某甲谋取从轻处理的利益。后收受张某甲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5.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律师付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谋取维持诉讼请求的利益,先后5次收受付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接受付某某的请托,协调**市人民法院将其代理的执行回转案件及时移送**市人民法院,收受付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接受付某某的请托,为其代理的一起借贷担保纠纷案谋取维持其诉讼请求的利益,并协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主审法官,后收受付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3)2019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张某某接受付某某的请托,为其代理的一起货款纠纷案谋取维持其诉讼请求的利益,并协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主审法官,后收受付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4)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接受付某某的请托,为其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提供帮助并其支持诉讼请求,后收受付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5)2019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接受付某某的请托,为其代理的一起贷款纠纷案谋取维持其诉讼请求的利益,并协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主审法官,后收受付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7万元。
6.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律师任某某的请托,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谋取维持其诉讼请求的利益,并协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主审法官,收受任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7.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庭的主审法官,为孔某某公司涉及的一起借贷纠纷案谋取维持其诉讼请求的利益,收受孔某某通过他人送的面额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5张。
8.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庭的主审法官,为陈某某涉及的一起借款纠纷案谋取维持其诉讼请求的利益,后收受陈某某通过他人送的面额1000元的中百购物卡2张、面额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3张。
9.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庭的主审法官,为郭某某借款纠纷案谋取维持其诉讼请求的利益,收受郭某某通过他人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0.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协调***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主审法官,为王某某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谋取维持其诉讼请求的利益,后收受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1.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协调***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为山东**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涉及的合同纠纷案谋取维持其诉讼请求的利益,收受该事项请托人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2.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法律工作者毛某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对其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予以照顾。
13.2020年6月的一天,在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刘某某通过他人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对刘某某涉及的借贷纠纷案予以照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主体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搜查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宜祥
检察官:侯运飞
2020年10月27日
编辑:邵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