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辽0114刑初668号):
某监狱民警杨某,多次违规为罪犯捎带白酒进监供其饮用,一名服刑罪犯因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被判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很简单:
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某省某监狱某监区直属分监区长期间,结识了同乡的罪犯高某。随着二人的逐渐熟悉,罪犯高某让妹妹高明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并邮寄至被告人杨某手中,请求被告人杨某时常关照一下罪犯高某,并用此银行卡中的钱款帮助高某购买一些生活日用品。
2017年开始,罪犯高某向被告人杨某提出,因改造压力大,想喝点酒,希望被告人杨某帮助其购买并带入监内。被告人杨某允诺,并使用高某女办理的银行卡为罪犯高某购买白酒带入监内交给高某。此后,被告人杨某多次为罪犯高某往监内捎带白酒。
2018年4月12日前后,罪犯高某向被告人杨某再次提出帮助其往监内带酒的请求。2018年4月13日早上,被告人杨某为罪犯高某往监狱内捎带了多瓶农夫山泉饮用水(550ml)瓶装白酒,放在了罪犯高某在监舍的行李箱内。4月13日晚,罪犯高某与罪犯李某在高某的监舍内喝掉被告人杨某给高某带入监内的3瓶白酒,导致罪犯李某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多次违规为罪犯往监狱内捎带白酒,并导致罪犯李某酒精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因有自首和获得死亡罪犯家属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加之,没有证据表明其从中获利构成受贿行为,得以被判缓刑。
看完这个案例,小编“也是“醉了”!
这个监狱民警太糊涂!——甘为服刑罪犯役使,突破职业操守底线,视法规制度如儿戏!
“警囚界限不清”,特别是违规为罪犯传递物品,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极个别监狱民警,贪图蝇头小利或碍于情面,为此受到行政、党纪处分甚至刑事制裁,严重破坏监狱司法公信力,给自己的职业生涯留下无法抹去的污点甚至自毁前程,害了自己和家庭。
之所以讲是“蝇头小利”,因为小编查阅了大量警示教育材料和司法判例后发现,绝大多数被处分(罚)的监狱民警,案件仅涉几条烟、几瓶酒、几箱土特产、几场饭局、几次旅游或一些购物卡、现金,总额上百万的极少。
三点。
一,罪犯就是罪犯。不能与他时间处得长了,他对你毕恭毕敬、唯唯诺诺、温顺谄媚,就放松警惕。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罪犯讨好你、与你套近乎、关心你有什么困难“需要帮忙吗”,都是功利性、带着目的的。
罪犯的亲属、朋友通过各种关系甚至“拐了几道弯”找到你,也是有所图的——为罪犯服刑“多关照”,提供“方便”。切不可在监狱“小天地”呆久了,就误认为自己能力强、权力大、亲和力强、人脉广、朋友多。
既不能一看到有“来头”、“资源”和“利用价值”的罪犯,就毫无底线、心存不轨地“贴上去”,也要警惕被罪犯及其亲属、朋友“温水煮青蛙”般地“围猎”。
一些罪犯不达目的就“翻脸”,甚至达到目的也“翻脸”——抓住民警的把柄、短处,“狮子大开口”敲诈钱财。
二,监狱民警的权力越来越有限。执法越来越规范,制度越来越细化,漏洞越补越少,监督越来越严格,这是对民警依法履职的一种积极保护。很多事情,都要集体研究、走很多程序,监区民警包括监区长甚至监狱长,都没有太多的个人决定权。
以后的趋势是,要求越来越严格,民警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被压缩。“包办一切”“笃定摆平”的错误权力观,切不可有。
三,莫要把习惯当规范。从判决书可以看出,在该监狱,民警为罪犯捎带白酒进监、罪犯在监舍饮酒,已是“公开的秘密”,形成了风气,其他民警也就“见怪不怪”了。案发缘于,两名罪犯在监舍聚饮时,一人因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
显然,该监狱管理较为混乱,帮罪犯捎带白酒进监,远远不止杨某一人。小编一直认为,民警一定要有独立判断和质疑精神:别人都这么干的,就是正确的吗?一直以来都是这么干的,就是正确的吗?
鲁迅曾经说过:“从来如此,便对么?”时代变了,要求变了、执法环境变了,以前允许、容忍、默认的做法、规矩,现在可能就是潜规、陋习、积弊。如果随大流,“有样学样”,就将自己置于极不确定的执法风险之中,把自己的命运交给侥幸或运气。
编辑: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