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又翻供或者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一起来看杭州和宁波最近发生的两个案例——
建德 “黑老大”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上诉翻供 检方抗诉获加刑3年 近日,建德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鲍某某涉黑案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对鲍某某的刑罚由一审的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2万元改判为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7万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鲍某某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以同学、同行等为纽带,先后纠集多名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层级鲜明、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该犯罪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套路贷”、虚高修理费、“零首付”以租代购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虚假诉讼、侮辱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移送建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鲍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在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2019年11月5日,本案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判处鲍某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7个罪名,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2万元。 后鲍某某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新判决。 对鲍某某的一审刑事判决进行审查后,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鲍某某在一审宣判后,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均提出异议,推翻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已无法律依据,因鲍某某主观上已无悔罪表现,本案的量刑基础也发生变化,原审判决书基于鲍某某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建德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杭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鉴于当时被告人认罪认罚,结合犯罪事实和坦白、累犯等情况,采纳了公诉量刑建议,对鲍某某从宽处罚。现被告人针对原判量刑提起上诉,原判基于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的前提已不存在,二审对其量刑应予调整,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 2020年5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鲍某某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被告人鲍某某获刑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7万元。 宁波奉化 “驱鬼改运”诈骗犯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上诉 检方抗诉获加刑2个月 近日,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宁波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于某某诈骗一案,经宁波市中院判决,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该案也是宁波市第二例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经检察机关抗诉获市中院直接改判的案件。 2019年11月底,奉化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于某某诈骗一案。经查,于某某于2019年7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能看到鬼魂、邪气等事实,以驱鬼看病、改运续命等名义分3次骗取被害人卓某某人民币69200元。同年11月,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因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奉化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于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于某某表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于2019年12月底以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期间,于某某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其自愿签署,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区法院据此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2月初,于某某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宁波市中院提出上诉。得知于某某提起上诉后,奉化区检察院认为于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应再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提出抗诉。宁波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2020年4月至5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宁波市中院认为:上诉人于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在庭审中又否认了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其虽提供新的证据,但该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系不认罪也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故对原判量刑依法予以变更,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上诉不加刑”,是指刑事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上诉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驶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但检察院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限。 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被告人因为其自愿认罪认罚获得法院从宽处理,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上诉,认罪认罚基础发生变化,使得判决认定的量刑事实发生变化,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应当依法改判。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认罪认罚后当然允许“反悔”,上诉后也依然会得到司法的公正对待,上诉人不会因“反悔”而被额外惩罚,但同样也无法得到此前因认罪认罚而从宽的司法处理。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的反悔行为,便导致自己无法享有原先认罪认罚的“优惠”,在回归标准化量刑后,得到了相比一审判决“加重”处罚的结果。这也是对其滥用上诉权,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行为的一种惩戒。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