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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员工假装工作中摔伤,骗公司支付工伤待遇80万

2022/8/27 0:00:0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003刑初38号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庆奎,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2019年1月13日因赌博被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刑诉﹝2020﹞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奎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晓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李庆奎及钱亮、钱明学(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钱明学系钱亮父亲)商量以假装工伤索赔的方法到扬州实施诈骗,由钱亮假装摔伤,被告人李庆奎电话通知钱明学到现场,并与钱明学一起向公司索要赔偿。2019年5月初,被告人李庆奎及钱亮事先踩点后,入职被害单位峰明公司。2019年5月8日上午,钱亮在工作时假装摔倒,伪造颈部受伤假象,被送至医院急救。因钱亮伪造的伤情严重,钱明学接被告人李庆奎电话后赶至医院,后被告人李庆奎及钱明学以钱亮颈部伤情严重为由,向峰明公司索要赔偿,实施诈骗,并与峰明公司签订了工伤一次性了断协议,峰明公司赔偿人民币80万元,协议签订后峰明公司转账人民币20万元至钱亮的银行账户。因钱亮要求回其老家治疗,当晚钱亮被救护车送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医院,被告人李庆奎及钱明学同行,救护车离开后,钱亮遂停止伪装,恢复至正常状态。2019年5月17日,峰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再次转账人民币20万元至钱亮银行账户。上述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李庆奎及钱亮、钱明学基本平分。后钱明学向峰明公司索要剩余的人民币40万元时,峰明公司以其未提供钱亮后续治疗手续为由,拒绝支付。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定金收条、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庆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庆奎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庆奎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庆奎提出:其事先与钱亮并未商议通过制造工伤骗取钱财,也并不知晓钱亮是假受伤,是钱亮到阜南医院后才知道,事后钱亮要给其12万,其没有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李庆奎及钱亮、钱明学(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钱明学系钱亮父亲)商量以假装工伤索赔的方法到扬州实施诈骗,由钱亮假装摔伤,被告人李庆奎电话通知钱明学到现场,并与钱明学一起向公司索要赔偿。2019年5月初,被告人李庆奎及钱亮事先踩点后,入职被害单位**峰明*****公司(以下简称峰明公司,位于扬州市邗江区***)。2019年5月8日上午,钱亮在工作时假装摔倒,伪造颈部受伤假象,被送至医院急救,因钱亮伪造的伤情严重,钱明学接被告人李庆奎电话后赶至医院,后被告人李庆奎及钱明学以钱亮颈部伤情严重为由,向峰明公司索要赔偿,实施诈骗,并与峰明公司签订了工伤一次性了断协议,峰明公司赔偿人民币80万元。协议签订后峰明公司转账人民币20万元至钱亮的银行账户。因钱亮要求回其老家治疗,当晚钱亮被救护车送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医院,被告人李庆奎及钱明学同行,救护车离开后,钱亮遂停止伪装,恢复至正常状态。2019年5月17日,峰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再次转账人民币20万元至钱亮银行账户。上述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李庆奎及钱亮、钱明学基本平分。后钱明学向峰明公司索要剩余的人民币40万元时,峰明公司以其未提供钱亮后续治疗手续为由,拒绝支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峰明光电安全部长,2019年5月6日钱亮、李庆奎到峰明公司上班,5月8日上班时,刘某和夏某发现钱亮躺在地上,领导张某乙赶来后叫了救护车。到医院后,钱亮的父亲钱明学也来了,张某乙他们就跟钱明学谈赔偿,谈好一次性赔偿80万,当晚打了20万给钱亮,5月17日又打了20万,5月28日公司到钱亮老家看望他,他家没人,到阜南医院也没有查到钱亮的治疗记录。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钱亮在峰明公司上班摔倒,送医后东方医院医生说片子显示颈椎第二节错位,很危险,转至苏北医院,路上李庆奎打电话给钱亮父亲钱明学,苏北医院认为最好的结果是保住命,高位截瘫,钱明学来后一直哭,钱亮得知伤情后要回老家治疗。公司跟钱明学、李庆奎谈的赔偿,钱明学提出80万一次性了断,我们尝试谈,但他们不松口,后怕钱亮一直拖着有生命危险,就同意赔偿80万,当天转了20万,5月17日又转20万给钱亮。当天喊救护车将钱亮送到阜南医院。5月29日公司派人到阜南医院没有查询到钱亮就诊记录。

证人夏某、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钱亮跟李庆奎一起到公司上班,上了两三天班,钱亮在工作时摔伤,说颈椎疼,送医后没再到公司。

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在福建石狮市永宁镇****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钱亮来应聘上班,9月17日下午钱亮上班时摔倒,脖子歪在一边,送医院医生说可能伤残,要复查,钱亮不想做,他父亲钱明学跟他表哥杨某某先后过来,谈定其赔偿25万,并签了协议,其于9月19日-20日转15万给钱亮,还有10万因钱亮没有提供病历,就没有给。

2.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庆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4月钱亮找其敲工伤,就是到公司上班假装受伤骗公司赔偿款,钱亮负责做伤,他脖子歪到一边拍片子可以造成颈椎骨折或脱位,最终导致高位截瘫的假象,其负责到现场,等120来后跟着去医院,联系他父亲钱明学到医院,钱明学负责谈赔偿款的事,赔偿的钱扣除吃饭、车费、住宿等费用,其、钱亮、钱明学平分。后来其跟钱亮找了**峰明*******公司,办了入职手续,体检后正式上班。入职后一两天,2019年5月8日上午9点多,公司一个领导过来跟其说钱亮摔倒了,其过去见钱亮倒在地上,脖子歪在一边,说脖子不舒服,120来后送到市区一个医院,拍了CT,医生说是颈椎骨折还是错位的,会导致高位截瘫,后又送到苏北医院,苏北医院也说会高位截瘫,其联系钱明学,实际上5月7日早上已经把钱明学接到扬州。钱亮还喊了一个姓张的司机一起来的。钱明学来后就哭,医生说基本上治不了,钱明学就提出回家,跟公司谈赔偿费用,商定80万赔偿,签了工伤一次性了断协议,当天公司领导转给钱亮20万,并联系救护车将我们送到阜南县人民医院,到医院后医生说治不了,其跟钱明学将钱亮推到楼下,见旁边没人,钱亮就钻到车里,上车后他就恢复正常了。5月9日钱明学给其6万,过了几天钱亮说公司又打了20万进来,让其带他去取钱,到苏州渭塘镇一家农行取的,给其6万。另2018年12月,刘某、邵某某、杨某到扬州来敲工伤,其负责开车带他们找合适的企业,事后他们给其5000元。

其在公安机关的1-4次笔录均供述犯罪事实,但第5次笔录其辩称不知道钱亮要敲工伤,其系跟钱亮来扬州打工,到医院后其没有参与谈赔偿,到阜南医院后钱亮突然好了,并说给其封口费,之后给其12万左右。庭审中又辩称钱亮曾说给其12万元,但其拒绝。

同案犯钱亮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李庆奎提议到扬州找没有交保险的厂上班,其假装摔倒脖子受伤,造成高位截瘫的假象,骗厂里的工伤赔偿款,这种诈骗方法其是从网上学来的。2019年4月28日两人到扬州找到一个精密机械厂,5月4日体检,5月5日上班,5月6日晚回苏州,接其爸爸钱明学,告诉钱明学其和李庆奎要工伤诈骗,让他等电话,骗到的钱平分,并喊了驾驶员张某某,用三天车给他5000元。第二天,其上班时见没人注意就假装摔倒,其实是自己躺下去的,脖子下还垫了个产品,其喊叫,两个同事过来并喊了领导。其说脖子疼不能动,李庆奎也过来,假装哭,到苏北医院后,医生说没救了要通知家属,李庆奎就打电话给钱明学,钱明学来后也哭,其提出回家治疗,但治疗需要钱,其提出80万的赔偿,公司老总同意,并签了协议,当天先付了20万到其农行卡,医院救护车将其送到阜南医院。途中李庆奎打电话让张某某也到阜南医院,到医院简单做了接收的手续,其趁没人,就上了张某某的车回苏州了。第二天其取了近20万现金,给了钱明学5.7万让他给李庆奎,给钱明学1万,余下的钱自己留下了。按协议5月15日、16日公司要再打20万给其,钱明学、李庆奎催公司付钱,5月18日公司打了20万到其农行账户。李庆奎开车带其取现20万,其给李庆奎6.66万,给钱明学4万。协议中剩下的40万,因其不能提供治疗凭证,李庆奎和钱明学打电话催过一次,公司不肯打款,后来就不了了之。其分到的钱买了辆二手奔驰E200,付11万多,贷款148800元,今年三月车卖了18.7万,还车贷、信用卡跟欠款,骗的钱全用完了。

同案犯钱明学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李庆奎打电话说钱亮跟他商量好在扬州伪造工伤诈骗,其负责到时来谈赔偿。其怎么到扬州的记不清了。案发当天,李庆奎打电话给其,其到医院见钱亮脖子一直歪着,医生说比较难治,我们提出来回家治疗,李庆奎跟公司谈治疗和赔偿费用,谈定80万,并签了协议,当天公司转了20万到钱亮卡上。后来医院的救护车将我们送阜南医院。当时有个人开李庆奎的车跟其一起到阜南。到阜南医院后,趁没人注意,大家离开,我们坐他的车回苏州。其不知道20万是谁取的,三人平分,一人6万多。过了几天,其和李庆奎又跟公司要钱,公司又打了20万给钱亮,还是三人平分。最后40万因提供不出病历,公司不肯给,我们要过几次就没有再要了。三人分工是由钱亮伪造工伤,李庆奎打掩护、帮忙谈判,其谈判、签字。其分到的12万多都给了钱亮。

3.扬州东方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证实2019年5月8日钱亮CT诊断显示:齿状突基底部欠连续、寰枢关节旋转,建议复查。C5棘突骨皮质不连续,陈旧性损伤可能,建议MRI检查。

4.工伤一次性了断协议、农行转账凭证,证实2019年5月8日钱亮等人与被害单位峰明公司协议约定,因钱亮入职发生人身事故,峰明光电支付钱亮80万;5月8日眭某某转给钱亮20万,5月17日转20万元。

5.峰明公司职位申请表、入职须知、新员工入职表、市人医体检报告,证实钱亮、李庆奎入职被害单位的情况,体检均合格。

6.协助查询钱亮农行卡、工行卡交易明细、取款凭证,证实钱亮银行卡收到眭某某转账共40万(2019年5月8日转20万,5月17转20万),5月9日现支10万、4.5万,5月18日现支18万,上述取款人均是钱亮签名。

7.莲峰镇中心卫生院伤检证明、永善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永善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永善县人民医院MR诊断报告单、昭通市永善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1月23日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公安局抓获钱亮,钱亮因11月22日与他人打架被打伤未能羁押,故11月23日-27日将钱亮临时看守在昭通市公安局溪洛渡派出所,并对其伤情治疗,11月27日经检查后移交邗江公安分局。

8.李某提供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CT检查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出入院记录、调解协议书,证实2018年9月17日钱亮CT诊断显示:C2齿状突至C1双侧块距离不对称,寰枢关节半脱位。西医诊断颈椎损伤并高位截瘫,9月17日入院,9月18日患者及家属拒绝治疗,出院诊断颈椎损伤并高位截瘫。9月18日鸿利达公司与钱亮签订协议,支付25万给钱亮。

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6月11日张某甲报案称**峰明*******公司被人以伪造工伤的形式骗取赔偿款,涉案金额40万;2019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对**峰明*******公司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10.人口信息系统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庆奎的自然情况,以及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11.拘留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庆奎于2020年9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香城分局渭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

12.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6月29日钱亮等人通过制造假伤情诈骗被判刑,钱亮判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奎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其诈骗既遂部分,数额巨大。其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庆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所提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庆奎辩称其事先与钱亮并未商议通过制造工伤骗取钱财,也并不知晓钱亮是假受伤,事后也没有获取利益,经查,钱亮、钱明学与被告人李庆奎经事先商议并踩点、确定诈骗对象,通过由钱亮假装受工伤、要求被害单位赔偿等方式实施诈骗后分赃,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同案犯钱亮、钱明学的供述与辩解、书证工伤一次性了断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诊断报告等,与被告人李庆奎在公安阶段的有罪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庆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9年6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庆奎在参与共同诈骗既遂人民币四十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峰明*******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燕

人民陪审员  蒋晓萍

人民陪审员  胡莉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庆晨

书 记 员  黄慧馨

编辑:李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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