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购票经历,让陶女士意外发现自己竟已成为“限高”对象;一份再审检察建议,为莫名负债百万元的陶女士彻底“松绑”……从身陷前夫的巨额债务纠纷,到回归“无债一身轻”的正常生活,陶女士经历了什么?这一切,要从一封求助信说起。
慌了——百万元债务从天而降
2021年6月,山西省侯马市检察院收到了一封来自杭州的信件。信中,当事人陶女士讲述了一件让她难以置信的事情:2020年9月,陶女士在购买动车车票时被告知不能购买,不明缘由的她经咨询得知,自己被卷入了前夫的一场官司,侯马市法院对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网上看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陶女士犹如当头一棒却又满腹疑惑——明明早已离婚,为何还要偿还前夫的借款?
信中写道,陶女士与裘某曾是夫妻,2013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2013年9月、10月,裘某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向马某借款80万元、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裘某无力还款,被马某告上法庭,陶女士成为共同被告。侯马市法院立案后,公告送达了所有诉讼文书。2015年9月,案件开庭审理,二被告缺席庭审,法院认为100万元借款及利息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陶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宣判后,马某申请执行。
莫名成了被执行人,陶女士心急如焚。100万元借款、几十万元利息像一块重石,压得她透不过气,陶女士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因路途遥远又无法乘坐高铁,陶女士无法前往山西现场维权,只能于2020年11月向侯马市法院邮寄了再审申请书,但迟迟未收到法院的回复。无奈之下,她只好以写信的方式向侯马市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书,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她摆脱困境。
稳了——检察官出手还原真相
陶女士的来信引起了侯马市检察院检察官的高度关注,若信中所述属实,那么此案极有可能是一场因缺席庭审、未经抗辩而遭误判的案件。
从2015年至2021年,案件已经过去了6年,申请再审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但考虑到陶女士提供的离婚证属于“新的证据”,可能推翻本案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陶女士可以在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因陶女士2020年9月才知道本案判决结果,2020年11月即向侯马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且侯马市法院未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定。因此,此案存在需监督的情形,侯马市检察院遂依法受理了陶女士的监督申请。
随后,在审阅此案卷宗的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原告马某曾向侯马市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承办法官也曾前往杭州市协助查封二被告的房产,在没有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了所有诉讼文书,这成为陶女士完全不知晓本案的重要原因。此外,检察官还发现,除了裘某于2013年9月、10月出具的借条外,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借款发生时间的直接证据。于是,检察官向马某送达了通知书,请他依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马某后来提供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债务中的20万元借款发生时间是2013年10月,而其余80万元借款的具体发生时间,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从陶女士提供的离婚证来看,她与裘某于2013年3月离婚,但离婚证的真假也是办理该案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侯马市民政局因客观原因无法核实陶女士的婚姻情况,检察官又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前往杭州调查核实,办案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能否请杭州当地的检察院协助查证?于是,在临汾市检察院的协调下,检察官顺利与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取得联系。不久后,富阳区检察院的来信及所附材料证实了陶女士提供的离婚证是真的,她与裘某确于2013年3月离婚。
由此可知,裘某的20万元借款确实不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其余80万元的实际借款时间仍存疑,需要侯马市法院再审查明。
笑了——再审检察建议讨回公道
检察官在厘清案件情况后,提请检委会讨论。该院最终决定向侯马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12月底,侯马市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因无法联系到裘某,案件又进入长达两个月的公告期。
在漫长的等待后,检察官终于收到了出庭通知书,此案于今年4月20日开庭审理。陶女士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出庭,委托侯马市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庭上,检察官有条不紊地阐述了检察院的监督理由。
近日,侯马市法院作出判决,再审法官重新认定了案件事实,100万元债务及利息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陶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谢谢您的帮助,不胜感激!”案件胜诉了,陶女士发来微信,言辞间流露出对检察机关的感谢之情。至此,这封来自远方的求助信背后的故事落下帷幕,陶女士的生活也重新恢复了平静。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