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的汤先生与付女士离婚案有了新进展。
5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汤先生处获悉,4月中旬,其收到了醴陵市法院发来的离婚判决书:准予汤先生与付女士离婚,付女士向汤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330782.4元,并向汤先生支付子女抚育费、精神抚慰金、亲子鉴定费合计42521元。目前,付女士一方已提起上诉。
▲3月18日,醴陵市法院下发了汤先生与付女士离婚案重审一审判决书。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男子以“3岁多女儿系妻子出轨所生”诉请离婚,法院:暂不判离》等报道显示,2021年3月3日,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先生。
付女士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自己愿意单方抚养孩子;住宅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母出资为付女士儿子付某杰(系其与前夫所生)所购,若房屋问题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他要我给汤家留个后,我就去试了一下,结果一下就成了。”2021年4月6日,付女士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汤某某)具体是不是他的,我也不知道。”
记者了解到,该案经醴陵市法院一审,株洲市中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醴陵市法院在2022年3月18日下发了重审一审判决书。重审一审判决经网上宣判后,汤先生于4月15日收到了醴陵市法院邮寄的纸质判决书。
记者注意到,醴陵市法院在重审判决中写道:付女士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继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当认定其对涉案婚姻构成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汤先生与被告付女士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依法应当准许离婚。
5月13日,付女士告诉记者,她对判决结果不服,以“重审一审判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采信不当、事实认定不清”等为由,于4月15日提起了上诉。目前,她在等待二审开庭通知,案件正在审理中。
阅读链接:男子以“3岁多女儿系妻子出轨所生”诉请离婚,法院:暂不判离
2021年4月30日,湖南人汤先生收到了醴陵市法院的判决书: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
2021年3月3日,原告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汤先生。
汤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11月25日,原、被告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子付某杰;2017年1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生育一女汤某某。2021年初,被告与原告争吵过程中告知原告,汤某某非原告亲生。2021年1月29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了原告为汤某某生物学父亲的事实。 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包括判决离婚、房产分割等9项诉讼请求。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原告汤先生和被告付女士均出生于1977年,同为湖南醴陵市人。 汤先生的代理律师李雅纯介绍,汤先生从去年年初便发觉女方出轨,夫妻两人从年头吵架吵到年底。今年初得知抚养了3年多的汤某某非亲生的消息,一直无法接受,瘦了30多斤,很抑郁。 2021年3月3日,该起离婚案在醴陵市法院公开审理。 付女士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自己愿意单方抚养孩子;振兴家园1栋3单元309号住宅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母出资为付某杰所购,若房屋问题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书显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1年4月27日,醴陵市法院下发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两人能够慎重考虑、理性对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且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他自己不行,当时是他跪下来求我,要我给汤家留个后,我就去试了一下,结果一下就成了。”4月6日,付女士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汤某某)具体是不是他的,我也不知道。”“他这种人就是素质太低。” “她是在找各种理由,推脱自己的责任。”针对付女士的说法,5月6日晚,汤先生向上游新闻称,“女儿非亲生”此前自己一直蒙在鼓里,直到今年正月看到亲子鉴定报告。 李雅纯律师介绍,他们正在整理上诉材料,将向株洲市中院提起上诉。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