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与嫖娼男发生性关系,嫖娼男不肯离开睡着,卖淫女发现呼噜声不正常,伙同他人将嫖娼男抬到外面,嫖娼男死亡。近日,在龙岩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1976年出生的师某甲只有小学文化,以卖淫为生。2020年7月27日晚上,师某甲在位于永定区凤城街道中心市场后门的小巷子内进行招嫖卖淫,喝了酒的郑某某进入于位于永定区凤城街道的出租房内, 与师某甲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郑某某便躺在师某甲的床上不肯离开。并打着呼噜睡着了。师某甲发现郑某某呼噜声不正常,因害怕,便打电话叫了其老乡师某乙及朋友廖某某到其出租房内帮忙。
凌晨3时左右,师某甲和廖某某、师某乙商量后决定将郑某某抬到外面去。师某甲抬脚、廖某某抬头,将郑某某从出租房内抬到了凤城街道沿河路政协门口铁门下面平躺放置,师某乙则拿着郑某某的鞋子跟在后面并将鞋子也放置在了政协门口。
后廖某某电话告诉郑某某家属其在沿河路,家属在沿河路寻找到凌晨5时才发现,但郑某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认定郑某某系因自发性脑血管破裂致脑出血死亡。
本案的法律问题,师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师某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成立本罪要求,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师某甲和郑某某系卖淫嫖娼关系,师某甲对郑某某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师某甲在郑某某嫖娼后,发现郑某某呼噜声不对,自己害怕,也就是师某甲此时应当预见到郑某某的生命健康有威胁,师某甲不仅没有送医院治疗,反而叫来两个老乡,帮忙把郑某某抬出出租屋,并告知其家属。
师某甲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自己告诉郑某某家属的行为,能够救回郑某某的生命。
郑某某系因自发性脑血管破裂致脑出血死亡。师某甲将郑某某抬出出租屋不进行抢救的行为与郑某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师某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师某甲对被害人郑某某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检察机关对其以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
那么,廖某某、师某乙的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呢?
我个人认为廖某某、师某乙仅有帮忙抬郑某某的行为,前期并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二人的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