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视网 警视在线

警视在线

律师团

当前位置:首页> 律师团  > 案件点评

与女死刑犯发生关系,致使怀孕免死,行为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2022/4/5 0:00:00



    【案例】 严某(女),年方三十五,长相俊秀,凭着好的工作嫌挣钱少,干起了贩卖妇女儿童的行当。短短五年时间,采取抢夺、哄骗、盗窃等方式,贩卖妇女儿童共计二十多名,使二十个家庭妻离子散。2016年一次贩卖儿童时,为防止孩子在火车上哭闹,给孩子服用了安眠药,因剂量过大,导致孩子死亡。2017年7月份盗窃婴儿时,被当场发现并抓获。后被法院以贩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核准死刑后,在即将执行死刑的前几天,发现严某怀孕了,最终被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经查,看守所工作人员黄某见严某颇有姿色,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接受严某事成后给予巨额报酬的承诺,导致严某怀孕。

      这样一起案件,实践中并不多见,但有几起类似的原形。近些年来,公安司法机关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文明管理,类似的案件已经不再发生。笔者在此,想借此案例,阐明我国刑法上一个重要制度及行为人最终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严某从死刑犯改判为无期徒刑的法律根据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

     根据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下简称死缓),死缓不是我国刑法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执行制度。后来,司法解释将审判时扩大解释为执行时,即只要执行死刑日前发生被判处死刑的妇女怀孕了,甚至怀孕后又流产,都不再执行死刑,应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

      本案中,严某在羁押期间导致情孕,执行死刑前发现其已经情孕,因此,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再对其执行死刑,只能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

黄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即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妇女时,必然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时,行人为肯定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传统意义的强奸,行为人一般对被害妇女采取暴力殴打、以恶害相通告或趁妇女醉酒等,趁被害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时,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基于被羁押人严某所处的特殊环境,无论黄某和严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采取暴力强制手段,完全可以评价为强奸罪中的胁迫或其他手段,即使表面上看起来严某完全处于自愿,甚至想达到免死的目的。因此,本案中,黄某涉嫌强奸罪。

黄某涉嫌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

       通说认为,只要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或将来收取他人财物的,仍成立受贿罪,因此,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即行为人以自已的行为表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

       因此,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罪。

      结语: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扩大至执行时,甚至怀孕又流产的妇女均不得适用死刑,彰显法律对母性的人文关怀,繁衍生息是人类延续的必须,母性恰恰是其中最重要一环,人们尊重生命,就应该尊重母性的生育,因此,法律对于怀孕妇女,甚至流产的妇女,即使罪责再大,也给予生的希望,也是法律文明的体现。本案中,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黄某按强奸罪与受贿罪,两罪并罚。黄某可能涉嫌循私枉法罪,笔者为此不赘。

编辑:李连杰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网警视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栏目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栏目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010-53351827,邮箱928479055@qq.com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网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本网栏目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中国网微视中国“、“中国网.警视在线的图片、文字、视频,版权均属中国网.微视中国《警视在线》栏目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平台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