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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义气”要不得,法援律师对未成年人这样说

2022/3/8 0:00:00



陈某,2001年11月7日出生,于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陈某其时系未成年人,没有自己委托辩护人,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经审查认为陈某符合援助条件,及时受理案件并为其指派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庞莹律师担任辩护人。


案情回顾

因法援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无法通过阅卷全面了解案情,遂通过及时会见受援人初步了解案件情况。据受援人陈述,自己是因为朋友与他人在网上聊天时发生口角,矛盾激化后便叫自己帮忙去打架的,当天参与打架的人员基本都是未成年人,自己在现场主要是围观,没有拿工具也没有实际参与打架过程。辩护人根据受援人的陈述初步判断案件的性质及危害性,认为受援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侦察机关综合考量全案事实,亦认可辩护人关于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于同年5月29日将陈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以“聚众斗殴罪”移送审查起诉后,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依法指派辩护人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该阶段辩护人及时阅卷,了解了全案的基本事实。本案的起因是孟某和张某因男女朋友关系纠纷在聊天软件上发生口角,争吵中矛盾激化进而引发了双方纠集人员进行打架。陈某作为孟某的朋友,属于被纠集对象之一,本人与纠纷毫无关系,甚至与己方部分参与打架的人员和对方全部参与打架的人员均不认识。本案双方打架持续时间短,属于刚碰面张某一方即已逃散,逃散中有一名人员受到轻伤,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但根据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称,其见到陈某没有携带工具,没有追逃散人员,也没有动手殴打他人,而综观全案卷宗材料,也显示陈某确实没有积极参与行为。

据查明,陈某家庭关系稳定,不缺乏家长的监护,结合其此前的学习生活经历和性格状态,辩护人再次会见受援人时,通过进一步交流了解到其本人参与打架的真实行为动因。陈某坦承,其实自己不爱打架,内心也不想参与此次打架,促使其答应帮朋友打架的主要原因并非是为逞强争霸、争勇斗狠、哥们儿义气,而是因为爱面子:既然朋友叫了自己,自己不去的话,会被别人嘲笑自己胆小、不够朋友,以后会被孤立。加之得知对方是女子,认为双方实力悬殊较大,只不过是吵架时都不想输了气势才约架的,见面至多是互骂几句,打不起来,所以才答应了朋友的要求打算去现场滥竽充数,壮壮声势。交谈中,陈某逐步修正了自己之前的交友观,意识到何为良友益友,也意识到应该如何正确对待他人的评价。且已在家长的陪同下,向被害人道歉并予以赔偿。



据此,综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受援人的主观状态,辩护人依法向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一、从全案性质来看,本案虽然涉案双方都有三人以上人员参与打架,但参与人员绝大部分是未成年人,而打架的起因也简单单一,只是青年男女之间因普通人际交往产生的矛盾。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拆分而来,其“聚众”的特点表现为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而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结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相关意见,“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综观本案案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更宜认定为寻衅滋事;二、犯罪嫌疑人陈某不是矛盾的制造者、纠集者和积极组织参与者,其受人召集时碍于情面没有拒绝,虽到打架现场但未实际参与殴打,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秀洲区人民检察院部分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陈某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教育,于2019年8月12日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1、对聚众斗殴犯罪定罪处罚,侧重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其打击重点主要为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策划性的公然向社会秩序挑战的行为,例如涉黑涉恶组织间的斗殴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则侧重于打击无故闹事、肆意生非之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动因往往系临时产生或被激发,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例如,日常生活中因偶发的普通矛盾借故生非,进而引发的打架行为,其旨仅在于发泄情绪而不在于挑战社会公共秩序。正确界定二罪保护的法益,有利于做到罚当其罪。

2、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一般相对较小,多是缺乏适当的价值引导。探究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对问题进行疏导,利于防止其再犯。而立案侦查到决定不起诉的过程,既让受援人通过承担一定的后果而受到教育,也同时也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助其回归正途。检察院对受援人不起诉,体现了检察工作中宽严相济的政策和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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