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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为什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2023/1/28 0:00:00

导读: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容易混淆的罪名,那么到底两者的区别要点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分享一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法院认定为赌博罪的案例。另外,根据办案经验及理论学说,小编对两个罪名的区分要点总结如下:

1. 场所是否固定性,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具有随意性、随机性、临时性的特点,有时是在临时租赁的房屋内,有时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自己家中进行,有的甚至在宾馆开房间进行;而开设赌场因营业的需要一般具有固定的地点和场所,该地点和场所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如果提供的场所不固定,如每次赌博都由参与者临时商定,那么行为人就不是提供赌场的开设者,而只是一般的聚众赌博。

2. 规模大小,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只表现为聚集、招揽、组织等行为,为参赌人员小范围的聚集。而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大,一般表现为赌场通常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性,实际情况常常表现为雇佣他人为赌场工作,有较为明确的上下级关系和工作制度,人员有明确的分工,被雇佣人员有工资或提成收入。

3. 持久性长短,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的特点,赌博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需要组织者再次组织,重新安排时间和地点。开设赌场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即赌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对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营业时间内,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就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去组织或通知。

4. 成员是否固定,聚众赌博通常发生在小范围内,其成员相对固定;而开设赌场中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等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知晓。




周某亮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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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1023刑初34号

案由:赌博罪

裁判日期:2018年02月09日

合议庭:审判长邵振华、人民陪审员许芬芳、人民陪审员齐菊生、代书记员周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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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亮,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台县。2013年9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4月15日,本院裁定撤销对罪犯周某亮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周某亮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13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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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情况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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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11日晚上、9月1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亮组织周某、叶某1、裘某、翁某1、叶某2等人在天台县街头镇九遮山范增庙大食堂203包厢内,以天台三阿磨的形式进行赌博,用“扑筒”的方式进行抽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元左右。2017年9月1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街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63970元。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亮被天台县公安局街头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证人周某、裘某、叶某2、叶某1、陈某、姚某、翁某1、季某、杨某、徐某、齐某、何某1、何某2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通话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核查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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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亮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聚众赌博,进行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本案赌博规模较小,赌博时间具有临时性、短暂性,且赌博人员相对固定,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周某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对在赌博现场扣押的赌资63970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亮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亮的刑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周某亮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以上罚金及追缴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编辑: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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