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成立一家酒庄,其中一人要求退伙,三人在微信群聊达成一致,被告却当庭否认同意退伙。
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来看看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年底,李某与朋友刘某、吴某签订《合伙人协议书》,决定三人合伙成立一家酒庄,合伙期限为两年(2020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7日)。2020年11月20日,酒庄在浏阳注册成立,经营者明确为刘先生。不过,酒庄经营三个月后,李某遂要求退伙。 李某提出退伙要求时,其他两名合伙人均在微信群中表示同意,并主要以线上的形式沟通相关事宜。不久,刘某制作了一份资金财物清算文件发到微信群,内含“应付李某部分”等4张表格,载明应付李某4万余元。但对于清算方式和应给付资金,李某提出了异议。刘某与吴某表示,如果李某对此有不同意见,他们会重新计算。 自2021年4月之后,三人未再就李某退伙和清算事宜进行沟通,直至同年11月1日,李某再次要求清账时,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便将刘某和吴某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令两名合伙被告共同返还其结算资金4.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已于2021年2月16日解除。 但针对原告李某的诉求,被告刘某和吴某均表示,合伙协议上的合伙期限为两年,中途原告因自身原因要求退伙,但未取得两名被告的同意,至今三人仍没有散伙。按照协议约定,合伙人要求退伙的,必须与全体合伙人达成合意。 法院判决 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退伙,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前三人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也对退伙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自愿退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李某提出退伙要求,两名被告在微信群中均未持异议,并表示可依合同约定处理。 故可认定,刘某、吴某在微信群内的发言系其同意李某退伙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因三名合伙人以线上交流为主,故自刘某、吴某在微信群内表示同意李某退伙之日起,李某就已自愿退伙,《合伙人协议书》应于2021年2月16日解除,但协议解除后,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对于被告之一刘某发到微信群的清算文件,尽管原告李某当时对部分项目金额提出异议,但现在以刘某制作的清算表中金额作为起诉依据,构成对清算表的追认,由此双方就清算问题已经达成一致。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三名合伙人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于2021年2月16日解除,由刘某、吴某共同支付李某退伙款4.1万余元。 法官说法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必须注意这几点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人数已达12亿多。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微信使用的普及性以及在线诉讼的广泛应用,目前微信数据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主审法官表示,微信、短信、微博等网聊电子数据,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证据向法庭进行举证。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01、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2、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微信实名认证很重要,但由于微信具有较大的虚拟性,通过其它证据能够锁定微信使用主体的,也不影响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的效力。 03、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的资料。微信聊天内容要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在保存聊天记录时,不能只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记录,一旦经过取舍甚至修改,就可能无法被采纳。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