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引用案例来自真实公开司法裁判文书,详见《宣判无罪:法官未组织材料质证、未审查鉴定资质...执行了100多万后,再审仅判了20万》一文。
以上的刑事判决书,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的民事案件司法程序却是相当复杂。一起一审民事审判明显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裁判结果,居然历经了九年多诉讼时间,经过了两次一审,三次二审,包括省检察院抗诉在内的省高院三次再审,最终不得不由省高院终审改判。
诉讼结果,由屡次获得一二审支持的最初一审判决被告支付104多万元,变成终审判决的仅需支付20多万元,期间被告的房产已经被法院执行拍卖过户完毕。
法院的涉案一审法官被控玩忽职守罪刑事案件查明,错案的起点则是,一审最初审案的法官审理中,委托鉴定之前未组织鉴定资料质证、未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和人员,导致法院委托的涉案工程款鉴定结论违法,其后接手案件审理的一审法官,未认真继续审理而轻易采信了上述鉴定结论,作出了一审判决。之后诸多的二审、再审、重审程序,皆在维持一审判决,直到终于再审重新合规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果,又经过一轮的二审、再审,才形成最终的20多万元的再审终审判决。
概括一下这堪称史诗级的民事案件诉讼审理过程:
1、2004年2月6日,原告三建公司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秦皇岛市某房地产公司诉至秦皇岛市某区法院,由法院民二庭法官曹某主审。根据案件需要和原告申请,曹某委托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工程款进行鉴定。
曹某未通知原告提交鉴定资料,委托鉴定的材料也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委托的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无具有工程造价资质工作人员,获得的鉴定结论实际上是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白某直接根据委托资料完成。“鉴定过程中,法官、海港区认证中心和鉴定人均未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查、核对工程量。”经过补充鉴定,得到了涉案工程价格为705.8万元的鉴定结论。
2、被告对于上述的鉴定结果不服,提交了远低于鉴定结论的材料款单据申请重新鉴定,未获曹某主审的合议庭准许。2004年11月23日,该案件转交民一庭法官陈某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交接时,曹某未移交被告鉴定异议证据材料复印件,之后发现未移交再次移交陈某时,陈某称有鉴定报告即可,未接收。
2005年1月18日,某区法院根据上述的鉴定结论作出了(2004)海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总工程款705.8万元的余额1046260元。
3、一审之后,被告上诉,2005年5月30日,秦皇岛市中院作出以(2005)秦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判决生效后,被告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河北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向河北省高院提出抗诉。
5、2006年4月3日,河北省高院发出《抗诉案件转办函》,指定秦皇岛市中院再审。
6、2006年4月7日,秦皇岛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2006年9月11日,秦皇岛市中院作出了(2006)秦民再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期间,被告一直在申请重新鉴定,未获准许。
7、再审判决后,被告不服,申请河北省高院再审。2008年1月7日,河北省高院以(2008)冀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二、再审三个判决,发回某区法院重审。
8、某区法院再审期间,重新委托了合规的工程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重新鉴定。根据鉴定结果,2011年6月22日,作出(2008)海经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5282.52元。
9、再审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秦皇岛市中院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1)秦民再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撤销某区法院(2008)海经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被告需给付原告工程差额款90万元。
10、被告再次申请河北省高院再审。河北省高院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冀民再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撤销秦皇岛市中院(2011)秦民再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维持某区法院(2008)海经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
以上的总结可见,为了纠正一审法官在委托鉴定中的审理错误,这起最初百万元到最终二十万元的判决结果,历经了三级法院8次审理,耗费了双方当事人近10年的时间。
案件审理如此造成的影响:在第一次终审判决之后,根据生效判决,被告一栋估价153万多元的房屋被司法拍卖,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终审判决仅需支付20万元之后,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将原告应执行回转款94万多元追回,但原告以国家赔偿一事没有说法为由,未领取该执行款。
案件责任追究方面:一审法官曹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之后被检察院公诉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曹某存在诸多“工作瑕疵”,但其并未参与该案实体合议及判决,案系由继任法官调查审理、二审法院审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曹某的瑕疵行为,不会影响继任合议庭及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全面审理认定,以及被告提出鉴定异议等诉讼权利,故,曹某的行为与错误判决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玩忽职守罪,给被告造成500多万元的损失,证据不足。2014年12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曹某无罪。
这场耗时近10年的八次三级法院诉讼,根据检察院的指控,被被告造成了500多万元的损失。光被执行的2005年市值150多万元的房屋,十年后,增值500万,恐怕也是少的。
按照法院的刑事判决的说理会发现,如果曹某没有错的话,继任的陈某会不会说,尽管自己有错,一审判决并不生效,二审法院为何不改判呢?二审法院会不会说,尽管自己有错,但没有一审的错误委托鉴定,自己怎么会犯错呢?如果这样理由成立的话,究竟是谁的责任,造成了被告不算时间损失的,光经济损失就500多万元呢?
《底线》里有一句台词:对于我们来说,这就是卷宗,可对当事人来说,那就是人生啊!人生有几个十年,对于一个公司而言,有几个十年经营期?看到以上这个案例的经过,是不是真的很对应这句台词?
综观这个案件,如果没有其他隐情的话,可谓本不应该发生。作为一审法官曹某,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怎么能不通知双方质证鉴定材料,不通知双方现场核实工程量、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呢?
作为继任法官陈某,被告已经提出了鉴定异议,曹某再次转交鉴定异议材料,怎么能不予接收、不予审查,而是直接采信鉴定报告呢?
更有其后的二审、再审程序,被告三番五次的指出鉴定存在的问题,为何不及时纠正,即使是省检察院已经抗诉了,还是维持原判决了事。期间的二审、再审,但凡有一次进行了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审理,何至于让被告,乃至原告,进行近10年的诉讼、损失不断扩大?
可惜的是,这个案件中,二审程序,都是在流于形式的近乎空转,最后,还是靠三次省高院的再审指令,才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才进行了涉案工程的重新鉴定。这么明显的鉴定程序漏洞,却在这么多的诉讼程序空转得不到解决,浪费了多少司法资源,给当事人造成了多少额外负担?
二审程序的设置,不应该仅仅简单地看成,是对一审的审判结果背书,而应该发挥实实在在的审判监督作用。可以说,二审程序,是诉讼案件进行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最后的救济途径,是防止一审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才能最高效的防止一审错判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防止案件进行漫长的再审程序。一旦出现二审程序只是走过场的维持一审判决,事后又发现系错案的话,会给案件当事人造成实实在在、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会给司法的公信力造成巨大的伤害。
编辑:徐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