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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消除“被离婚”的隐患

2022/6/22 0:00:00

  “被离婚”的背后另有隐情

  “饶主任,从这份判决书来看,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作为线索移送给你们,请依法审查监督。”一个月前,河南省获嘉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郭定山收到所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判决书后,找到了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饶艳辉。

  这是一份李某(女)因犯重婚罪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李某之所以构成重婚罪,是因为她明知自己的离婚证被法院判决无效,却仍然与另一名男子登记结婚。

  李某的离婚证为什么被法院判决无效呢?她的离婚手续是怎么办理的?带着这些疑问,饶艳辉调取了法院的行政审判卷宗,开展深入审查。

  经查,2007年11月,李某与马某在获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双胞胎女儿。但是琐碎的婚后生活,再加上丈夫马某出国务工,导致李某对这段婚姻极度失望。尤其是在出国务工的近一年时间里,身在国外的马某只给妻子李某打过一次电话,这更坚定了李某结束这段婚姻的决心。但是马某人在国外,离婚时无法到现场,怎么办?李某心生一计,找来第三人假冒马某并携带马某的身份证件,与她一同前往县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登记申请。

  民政部门在没有进行严格的人证比对的情况下,依申请为李某颁发了离婚证。拿到离婚证后,李某就离开家乡外出打工,时隔三年,与另一名男子李某某在濮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李某一去不返,杳无音信,而马某还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19年12月,马某才知道早在4年前自己就“被离婚”了。于是,马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李某的离婚登记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政部门在受理李某的离婚登记申请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所作出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应为无效的行政行为,遂确认民政部门为李某颁发的离婚证无效。

  这本来是件小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也比较简单清晰,但办案检察官饶艳辉陷入了深思:马某的遭遇是否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是否存在漏洞?

  带着这些问题,饶艳辉决定到民政部门认真调查核实。经过调查,饶艳辉发现在马某“被离婚”一案中,民政部门只是在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离婚证信息上标注了被法院确认无效,但并未按照规定制作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并上传至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也未按照《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李某等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另外,李某犯重婚罪一案的刑事判决虽然已生效,但李某和李某某的结婚登记记录无任何备注。

  在查明上述情况后,获嘉县检察院分别向获嘉县、濮阳县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职责。民政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采纳了检察建议立行立改,及时进行了复函,并表示坚决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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