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林芝市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张某某及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判令三名被告赔偿水生生物损失及生态修复费、承担司法鉴定费共计21.0925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图片来自西藏朗县微信公众号
据了解,2021年7月4日,被告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禁渔期限内到朗县水域,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野生鱼,被朗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大队查获。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三名被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巨须裂腹鱼、拉萨裂腹鱼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人行为因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破坏了水生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上,三名被告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当庭认罪伏法,均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当庭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10万元,承诺分期履行剩余赔偿金。
朗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林芝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电捕鱼是我国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方式之一,电捕方式所造成的破坏,不仅直接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对于过电水域的其他渔业资源以及水体的生态安全都会产生一定的破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保证生态得到有效恢复的需要,同时也是对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个人和单位的警醒。
编辑:杨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