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在省道快车道内拾荒
不慎被撞身亡
亲属将司机及雇主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将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0年4月2日0时48分许,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挂车从涟源回宁乡市双凫铺镇。该车行驶至宁乡市S539线27KM+520M地段时,刮撞到了在快车道内身穿褐黑色衣服的行人左某,事故造成左某当场死亡。
事故现场道路为省级道路,路宽14米,中央用水泥护栏隔离。事故发生后现场遗有左某携带的一个垃圾篓,两个垃圾袋和一个斗笠。
交警部门调查当地群众证实左某有白天睡觉,晚上出门捡拾垃的习惯。
因事故发生地段没有监控视频,现场调查没有证人,事故车辆因路面潮湿,制动过短,鉴定中心不予受理对其事故当时的速度鉴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明,交警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证明。
另查明,胡某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肇事者周某系其雇请的司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交通事故发生时,司机周某处于持有B照驾驶证增驾A2驾驶证实习期内。
判决结果
自陷风险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左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告甘某(左某同母异父的兄弟)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认定左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损失总共57万余元。
在本案中,左某深夜0时48分出现并停留在机动车道中央设有水泥护栏隔离的快车道内。
宁乡市人民法院最终确定左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70%责任,周某承担30%责任。
周某持有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处于实习期内。
因周某是胡某某雇请的驾驶员,故周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被告胡某某承担。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甘某11万元;胡某某赔偿甘某14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左某自负。
甘某、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左某深夜出现并停留在机动车道快车道内,该行为本身即具有高度危险性,左某应当知晓该风险却仍然实施该危险行为,具有较为明显的过错,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自陷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形。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自陷风险行为有:行为人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明知司机酒驾仍选择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在施工工地,行为人明知不戴安全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戴发生事故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严格遵守城市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序良俗,避免将自身陷入困境与险境,防止意外情况与不良后果的发生。
编辑:郭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