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那么,对于被告缺席的案件,人民法院该采取何种方式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我们认为,在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上,缺席审理和对席审理一样,法官都应对证据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一并进行审查判断。
具体而言,对于被告不完全应诉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等发诉材料后,也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或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并提出口头意见,但后又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的,被告提出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该视为其诉讼主张,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原告应当对其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如果被告对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在答辩状中没有否认,也未提交反证材料,不能据此视为其对原告主张的认可;如果被告仅单纯予以否定,原告须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提出了积极的主张予以抗辩,则被告需要对此积极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庭审后,法院应当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作出缺席判决。对于被告完全不应诉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诉讼的,视为被告放弃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权利,但不能视为其对原告诉讼请求或主张的事实的承认,也不能视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不能当然地据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进而完全按照原告的主张来判决。法官应从职业道德出发,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原告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重在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
此外,为确保诉讼程序的安定性,还应放宽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法官在必要时可对不收集则会导致案件处理明显不公的证据启动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