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外打篮球,小陈(化名)意外受伤。数千元以及后续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赔付,还是只能自已承担?1日,极目记者采访律师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对此类情况已有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赔偿。
球场意外,眼部受伤缝5针
9月1日,小陈向极目新闻热线记者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在8月18号晚上,小陈去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上的一家篮球馆打球。到这家篮球馆打球的大部分都是年轻人,虽然有些人互不认识,但并不妨碍他们一起打球。
待到众人购票入场,上场拼搏时,意外发生了。小陈和另一名球友小李(化名),在打球过程中因为争抢篮板球,对方的肩膀撞到了其面部,致使小陈的右眼上部出现了一条约4厘米长的伤口。
小陈受伤时拍摄的照片
随后,小陈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附近的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伤口在右眼眉骨位置,为开放性伤口,一共缝五针。截至发稿,包括其他治疗费用共计约2500元。
事后,小陈认为对于自己的受伤,球馆和小李都应负有责任。他首先去找球馆负责人寻求走保险治疗,但球馆方表示他并没有参保,不予理赔。原来,小陈一般是在球馆公众号上购买球票的,价格40元,其中可以勾选意外保险服务选项3元。不过当日购票的时候,球馆工作人员向他推荐在另一网络平台购票,因为做活动,票价稍便宜一点只需要35元,不过该平台购票是没有保险服务的,而小陈当时并未注意。
而对于当事的另一方小李,小陈认为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且自己面部缝针有伤口留下,后续可能还要去做整形手术,所以他向小李主张要求赔付2万元。不过小李并不认可小陈的主张,所以双方一直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小陈缝针后拍摄的照片
当事双方及球馆选择了和解
无奈之下,小陈选择了报警,出警民警建议民事纠纷走诉讼渠道,或者打市长热线进行调解。小陈通过市长热线,联系到了当地的市场监管单位。后续经过市场监督所的调解,球馆方表示愿意承担小陈的部分医药费900元。
记者之后拨通了球馆方面的电话,接话工作人员表示老板不在,但据她所知确有其事。球馆方面认为自己只是提供场所供大家打球,伤者也不是因为场馆设施受伤的。不过,球馆因为才开业,本着和气生财的想法,以及人道主义精神,才向伤者赔付了部分医药费。不过,她作为工作人员不太清楚具体赔偿金额。
另一方面,记者由于一直联系不上小李,只得再次询问小陈这边是否有进展。9月2日中午,小陈告诉记者,他又和小李协商了一次,对方只愿赔付300元。他觉得事已至此,球馆也赔了部分医药费,而这事也耗费了他不少精力,所以他想就此作罢,与对方和解了。
伤口取线后
律师:按《民法典》规定可以不赔
虽然事情已经告一段落,但如果这事发生在你我其他人身上应该如何维权呢?
带着疑问,记者拨打了12348法律咨询热线。接线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类情况已经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的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解释,当事双方都是成年人,未受他人胁迫在固定封闭场所参加篮球活动,对于篮球的危险性都有了解,那么伤者是无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不过如果伤者家庭非常困难或无钱医治,基于公平原则,另一方可向伤者赔付一定比例的医药费,但最高不超过总金额的20%。
记者又在网上查找了相关类似案例。据央视一台节目,2020年3月29日,杨某和黄某等人组队踢足球。球场上,杨某和黄某在抢球时发生碰撞,最终杨某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7月,杨某向黄某主张应由其赔偿所用费用5万元,黄某不同意,双方对簿公堂。经过一审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1176条款判定黄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以后参加此类“自甘风险”的活动一定要小心。事前谨慎衡量自己承担风险的能力,不要盲目参加一些危险性高的活动,以免身体遭受意外损伤而又无法得到他人赔偿,避免出现人财两空的局面。
(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