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8日发布。本次评选的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在内的十个案件均为该报2020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
评选出的十大案件包括:黑龙江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海南黄鸿发特大涉黑案、云南马建国刺死疫情防控人员案、“ 红通人员”姚锦旗受贿案、腾讯诉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广州摘杨梅坠亡再审案、福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尚某状告江苏如东县民政局案、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专利纠纷案。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灿铃、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韩春晖为上述2020年度十大案件作了精彩点评。
人民法院回应社会关切、为公平正义保驾护航得到了专家学者们的充分肯定。这十大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诸多领域做出的努力,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在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所作的贡献。(人民法院报记者 董星雨)
一、黑龙江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开出最大罚单案
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黑龙江高院裁定查封名下268套房产,为阻却法院对查封房屋的执行,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幕后组织部分购房者向黑龙江高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全部128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有63件所谓“购房者”系基于虚假事实并冒用他人名义提起。2020年12月,最高法院、黑龙江高院对该批63件案件合计罚款6300万元。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建平 专家点评 //
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我国民商事案件连年增长,与此同时,虚假诉讼的数量也在上升。虚假诉讼危害巨大:首先它直接破坏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践踏神圣而庄严的法律,变国家治理公器的司法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侵害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严重挤占和浪费司法资源,使原已不堪重负的司法机关雪上加霜;再次是衍生出诸多关联犯罪行为;最后是损害社会诚信尤其是商业诚信、行业诚信,助推道德滑坡。虚假诉讼日渐成为妨害诚信社会、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大“毒瘤”,因此必须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认识惩治虚假诉讼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两高”也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文件。对于鸿基米兰公司如此大规模的虚假诉讼行为,依法科处巨额罚单,并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表明了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绝不妥协的态度,司法权威是不容亵渎的!
二、海南黄鸿发特大涉黑案——海南省最大的家族式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
1995年,以黄应祥、黄鸿发、黄鸿金、黄鸿明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黄氏家族宗亲势力为纽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该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达20余亿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58起,其中刑事犯罪高达53起,共造成2人死亡、2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2020年1月,黄鸿发被海南一中院依法判处死刑。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建平 专家点评 //
本案是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典型样本。其以家族宗亲势力为纽带,组织特征明显;通过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掠财,经济实力雄厚;在海南昌江深耕多年,保护网络严密;违法犯罪猖獗,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类似案件表明,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必要的,决策是英明的。黑恶势力若与家族、宗族势力联姻,必然为非乡里、称霸一方、残害百姓;黑恶势力发展过程中,必然向政治领域渗透,寻求保护伞,进而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此,扫黑除恶必须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瞄准问题集中的基层,着力基层治理,强化基层政权。同时,扫黑除恶必须与反腐败密切结合,坚决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即将收官,但这绝不等于扫黑除恶就此收手。为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扫黑除恶工作必须常态化、法治化。日前,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已提请立法机关审议。期待类似法律政策为规范化、专业化、精准化扫黑除恶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三、云南马建国刺死疫情防控人员案——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2月6日,疫情防控期间,马建国因对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接连捅刺两名工作人员,造成二人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建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月,云南红河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建平 专家点评 //
本案之所以典型,一是因为其时空条件特殊,发生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二是因为其对象特殊,两名受害者均是在一线依法履行抗疫职责的基层干部,因而本案侵害的法益不仅是特定个人的生命,也可能危及更多人的生命健康;三是其主体特殊,被告人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罚,刑满不到五年又犯杀人重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虽然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这一法定情节,但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且发生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针对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本案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目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肆虐,国内疫情虽得到控制,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同时也要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取得疫情防控的全面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四、“红通人员”姚锦旗受贿案——我国从欧盟国家成功引渡外逃贪官第一案
1991年至2005年,浙江新昌县常务副县长姚锦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21.054万元、后潜逃境外。2018年10月,保加利亚警方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抓获姚锦旗,并根据我国国家监委提出的请求将其临时羁押,11月姚锦旗被引渡回国。2020年8月,浙江绍兴中院以姚锦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建平 专家点评 //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形成国内国际两条战线,既打国内的“老虎”“苍蝇”,也把矛头指向海外的“狐狸”。2015年4月起,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天网行动”正式启动,至2020年10月,我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8363人,“红通人员”357人、“百名红通人员”60人,追回赃款208.4亿元。这些成就表明,惩治腐败的全球“天网”越织越密,“贪了就往外跑,从此逍遥法外”只不过是腐败分子的黄粱美梦。海外战场的胜利是我国反腐败体系与能力提升的重要标志,既极大地振奋了民心,也重挫了贪官外逃的侥幸心理,推进了国内主战场反腐的压倒性胜利。
在海外反腐的战场上,我们的执法办案机关灵活运用国内法与国际法手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坚持依法严惩,又注重政策感召。从保加利亚引渡的姚锦旗,因其主动表达回国投案意愿,积极配合引渡程序,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其孳息,得到大幅度减轻处罚。姚锦旗因为“摇白旗”主动投诚而得到从宽处理,表明,对于那些亡命天涯的外逃贪官,只要他们有意回头,归国返乡之路始终是通畅的,法律政策上从宽处理的“黄金桥”也不会关闭。
五、腾讯诉盈讯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首例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作品纠纷案
2018年8月,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首次发表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同日,盈讯科技在其运营网站发布了相同文章。腾讯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盈讯科技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2020年1月,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专家点评 //
本案涉及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迅猛发展,对现有法律体系特别是著作权保护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其中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在国内外存在广泛争议。人工智能能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成立私法上的民事主体资格,需要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认可。从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回应人工智能发展情况来看,美国、英国和日本也分别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各有利弊。
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作品,正在进行相应的探索。一段时间以来,法院的基本观点是,司法争议的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有待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但对于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相关内容还需要加以保护。
例如,2019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同时指出其相关内容亦不能自由使用。其理由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
但在本案,即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出现了新的发展迹象。2020年3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本案,明确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
六、广州摘杨梅坠亡再审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广州花都区某村村民吴某私自攀爬该村村委会种植的杨梅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将村委会诉至法院。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判令村委会赔偿4.5万余元。2020年1月,广州中院再审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吴某近亲属诉请。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 专家点评 //
无论是一般侵权案件,还是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案件,确定侵权责任都须贯彻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可是,在民法典的精神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却产生了另一种说法,就是有损害就有赔偿。这是错误的认识。
无论是原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都鲜明地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地位,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行为人无过错也须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贯彻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就是公平、正义、自由等的基本精神。只有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才能够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实现公平、正义的民法典价值观。
吴某是成年人,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行为的后果应当自负其责,与他人无关。村委会对其上树采摘杨梅失足跌落致伤,毫无过错可言,凭什么要村委会为他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没有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造成错判,再审予以改判,伸张了正义。案件虽小,体现的却是过错责任原则保障正义、公平、自由的法治精神。
七、福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我国通过民事司法渠道追索流失文物的开创性案例
章公祖师金身佛像供奉在福建大田县阳春村和东埔村共同拥有的普照堂内,1995年12月被盗,下落不明。2015年3月,匈牙利一博物馆展出一尊肉身佛像,两村村民认为该佛像即为被盗佛像。福建省文物部门也予以确认。该佛像收藏者为荷兰藏家奥斯卡·凡·奥沃雷姆。此后,两村村委会代表村民在中国和荷兰进行平行诉讼,对佛像进行追索。2020年12月,福建三明中院对该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公开宣判,判令被告返还佛像。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 专家点评 //
对于遗失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采取“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的方法,准许权利人追索遗失物,即使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也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法定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权利,特别是有利于保护物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追索我国流失海外的文物。因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继续确认这一规则。
对于流失海外的文物,只要能够确认流失的文物为我国的民事主体所享有,就可以依据这一规定追索,保护和保存我国的文化遗产。章公祖师金身佛像,原供奉在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和东埔村共同拥有的普照堂内,两个村的村民是该佛像的所有权人。章公祖师佛像被人盗窃后,有证据证明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的佛像就是被盗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因此,依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权利人有权起诉追索遗失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即章公祖师佛像的所有权人返还章公祖师佛像,于法有据,合理合法,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也为我国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判例依据。
八、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7年4月15日,张某明等三人携带电钻、岩钉等工具攀爬三清山巨蟒峰。张某明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经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2020年5月,江西高院维持了上饶中院的判决,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罚被告人张某明等二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三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等。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林灿铃 专家点评//
2020年5月18日江西高院对“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作为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和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的公开宣判具有极其重要的警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地球在长期的演变中形成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地质和地文结构,尤其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珍贵自然景观,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其于人类都具有重要价值。
本案的公开宣判给人们在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画出一道法律红线,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不仅是对三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同时也体现了严格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明确传达了保护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的司法价值导向,进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深化环境公益诉讼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每个人都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以此规范人们的环境行为,维护法律尊严。
九、尚某状告江苏如东县民政局案——因个人信息被冒用“被结婚五次有错难改”的行政纠纷案
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5名男子分别在山东、河北、安徽、江苏等地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如东县民政局答复称其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原告的申请。2020年8月,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婚姻登记无效,删除错误婚姻登记信息。
//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韩春晖 专家点评 //
尚某状告江苏如东县民政局案是因行政机关“有错难改”引发的行政诉讼,它非常清晰地展示了法院治理此类问题的司法策略。
该案中,尚某因个人信息被冒用导致未婚“被结婚五次”,这种行政登记错误对其权利造成巨大侵害。但是被告以“无权限撤销”为由拒绝改错,导致“错上加错”。对此,两条治理思路潜含于法院判决之中:其一,釜底抽薪解决行政机关改错的正当性问题。在判决中,法院并未纠结于被告是否“只有双方受胁迫的情况下”有权撤销婚姻登记问题,而是直接认定这一婚姻登记为“重大明显违法”,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理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利益相关方可随时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以随时宣告无效。这就为行政机关主动改错提供了法治正当性。
其二,责任传导解决行政机关改错的积极性问题。在判决中,法院明确撤销被告拒绝纠错的答复,并且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这种撤销判决直接给予行政机关一种违法的评判,这种以司法责任来促进行政机关摒弃“顾全脸面”思维进而主动改错,是以司法改错推进行政改错的责任传导机制。
十、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专利纠纷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个禁诉令
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申请人华为技术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最高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康文森公司在本三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申请临时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就康文森公司诉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2020年8月,最高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了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等因素,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专家点评 //
本案是在我国趋向更加严格同时又需要合理防止滥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双重视角的实践观下形成的一个典型案例,首次对于滥诉者发出禁诉令,有利于维护我国合理创新企业的正当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同时,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
康文森公司是一家非专利实施实体(NPE),2011年购买了诺基亚公司约2000项专利及专利申请,其中包括部分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自2012年以来,康文森公司曾在英国高等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和我国多地起诉包括中兴通讯、华为等多家公司,并就管辖权异议起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于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作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体现了“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有利于健全知识产权诉讼的禁诉令制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既有专利侵权纠纷的某些特点,又具有合同纠纷的某些特点,其既非典型的合同纠纷,又非典型的侵权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的纠纷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