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聪,女,1988年9月出生,中专文化。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任沂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辅助警,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任沂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辅助警。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莒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
被告人杨某聪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认罪态度好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杨某聪在沂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任辅助警期间,与时任沂南县公安局局长刘某(另案处理)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7年6月21日,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2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高某2之子高某1通过时任沂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二中队队长李某亮(已判刑)找到杨某聪,请托其为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杨某聪称需要找沂南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办理,向高某1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杨某聪通过给刘某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表达为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的意思,但隐瞒其向高某1索要钱财的情况,亦未将钱送给刘某。
6月24日晚,刘某因杨某聪等人“打招呼”及高某2身体等原因,违反公安机关程序规定,安排他人为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高某2于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释放。
6月29日,高某1因涉嫌行贿罪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杨某聪向高某1索要50万元一事案发,同日刘某得知此事要求杨某聪退款,杨某聪将50万元退还给高某2,并按照刘某的指示让高某2将收到条日期提前至6月27日。
2020年7月23日,杨某聪被莒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后高某2上缴高某1向杨某聪行贿的5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聪预交罚金20万元。
两人作案细节
刘某(判决时54岁,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7月14日由临沂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留置。)证言
我是2016年7月到沂南县公安局工作以后才认识的杨某聪,2017年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7年五一小长假前后,沂南县公安局陆续接到举报反映沂南县顺发食品厂生产灌水猪肉,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将此案列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立案侦查。6月22日下午,顺发食品厂老板高某2被刑事拘留。
其子高某1为了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就找到杨某聪,给杨某聪送了50万元现金,还给当时负责该案的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长蔡某兴送了20万元现金。这些事之前我都不知道。
2017年6月24日上午,杨某聪给我打电话,说高某2的儿子高某1是她的同学,高某2被拘留了,想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我说知道了,让她少掺和案件。到了中午,杨某聪又给我发短信“高某2是我同学的父亲,能不能给办理取保候审”,我给杨聪聪发短信说知道了,回头看看再说。
当天杨某聪又给我发了几次短信,意思就是“事情办的怎么样了”之类的,我给她回短信说这个案子正在研究,看看情况再说。
2017年6月24日,我们给高某2办理了取保候审,因为他身体不好,确实符合取保条件,再一个当时高某2家里除了找杨某聪,还找了不少人打招呼。高某2被取保候审后,6月28日上午,我调度这个案子时发现案件中的很多证据,包括相关电脑、监控、公司账目在内都灭失了,我感觉这个案子办理中内部出现了问题。
我把蔡某兴叫到我办公室,问他在这个案子中是否存在相关的交易,蔡某兴告诉我高某16月26日送给他20万元,他又把这些钱退给高某1了。我们感觉高某1构成犯罪了,就将其移交给沂南县检察院。
在高某1案交沂南县检察院之前,我不知道杨某聪向高某1要50万元的事情。2017年6月29日上午11点左右,高某1被移交检察院不久,检察长魏某打电话和我说杨某聪还向高某1要了50万元。
挂了电话后,我紧接着给杨某聪打电话,问她是否向高某1要了50万元,一开始杨某聪不承认,过了不长时间我又打了一个电话,杨某聪才承认。她说想找我给高某2办取保候审,我把她给骂了一顿后让她到我办公室,在我办公室里我又骂了她一顿,然后让她抓紧把钱给高某2送回去。杨某聪说她和高某2不熟,我撕了一张办公桌上日历便签纸,把高某2联系方式写上递给杨某聪,并嘱咐她退钱时让高某2写个收到条,还要把退钱的时间提前,不要写真实时间。
自我知道杨某聪要了这50万元后我开始疏远她,我担心我们的这种关系被别人知道,多次和她说不要对外说起我们两人之间的这种关系,也不要说她找了我要求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的事情。
高某1的证言
2017年6月20日,沂南县公安局以临沂顺发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对公司进行查处,我父亲高某2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和法人代表被立案调查。2017年6月22日下午,我父亲被宣布正式拘留。
我父亲2015年因肺癌做过手术,被刑事拘留后我比较担心,我表哥王某找到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李某亮给我父亲办取保候审,李某亮说杨某聪和公安局长刘某是情人关系,这个案子得托她办。
2017年6月23日上午,我和李某亮、王某、杨某聪在饭店吃饭,我把情况说了一下,希望李某亮和杨某聪帮忙解决。杨某聪说,这个事得找老大。
当天下午三点左右,杨某聪打电话让我准备50万给她,下午六点左右,我去中午吃饭的地方把50万元人民币给了杨某聪。我还把和杨某聪的通话内容录了音。
6月24日上午,杨某聪带着她儿子,还有一个男的以及王某到原库沟乡一个饭店吃饭,我问我父亲的事情,她说跟刘某局长说了,已经安排了,还拿出手机让我看了下她和刘某的短信记录。6月25日凌晨,我父亲就被取保候审放出来了。
2017年6月28日下午,沂南县公安局纪委找我了解送给蔡某兴20万元、李某亮5万元的事。6月29日上午,在沂南县检察院反贪局,检察院的领导询问了我向蔡某兴、李某亮以及杨某聪送钱的事情。6月29日晚上,我被送去看守所。7月5日下午,办理了取保候审。
从看守所出来后,我父亲说6月29日杨某聪到我父亲公司办公室把50万元退回来了,让我父亲给她写了张收到条,但落款日期提前了。
杨某聪的供述
2017年4月,我与刘某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6月23日,李某亮约我在山海情饭店吃饭,除李某亮外,还有两个人,李某亮介绍说王某是他的初中同学,在沂南县执法局上班,另一个是高某1,王某是高某1的姑家表哥。
李某亮说高某1的父亲高某2因为销售灌水猪被沂南县公安局拘留了,高某2患有肺癌,身体状况不好,家里人都很着急,问我能不能帮忙给办理取保候审,说只要能办花多少钱都可以。
我和高某1说这个事不是小事,我自己办不了,我可以找局领导去说说话,需要找局里的“大领导”给帮忙才能办理取保候审。吃饭期间我和高某1互留了电话。
我没有明确和高某1说“大领导”是谁,但我话里暗示“大领导”就是时任沂南县公安局局长刘某。我心里也明白,李某亮之所以找我帮忙,应该大体知道我和刘某之间的地下情人关系。
我想虽然我和刘某是情人关系,也能在刘某面前说上话,但给高某2办取保候审也不是件小事,光凭我嘴说,刘某不一定当回事办,加上李尚亮也这样说,经再三考虑,我决定找高某1要些钱。
2017年6月23日下午3点左右,我给高某1打电话,让他准备50万元现金送给大领导,高某1说需要准备一下钱。
在电话里我和高某1说“他一般的东西看不上眼,直接就现金,而且少了他也看不上眼,你(高某1)就准备50万元现金,一次性给他(刘某)‘顶住’;如果他不收的话,说明他不给办,如果收的话,这个事就有谱了”。
晚上7点左右,高某1说他把50万现金已经准备好了,我说还在山海情饭店。过了半个小时,高某1打电话说到了,他把装有50万现金的一个绿色帆布袋子递给我,说里面是50万元,然后又简单说了几句“多费心,给帮帮忙”之类的话后就开车走了,这个绿色帆布袋子上印有中国农业银行标志和宣传语,上面带个拉链,都是100元面值红色纸币,每沓1万元,10沓一捆,共5捆,每捆10万元,都用银行的捆扎绳捆好,一共是50万元整。我接过包之后直接放到我车后备箱里。后来这50万元一直放在我车后备箱里没敢动。
2017年6月24日,我给刘某打电话谎称高某2是我同学高某1的父亲,因为生产销售注水生猪肉被刑事拘留了,高某2身患癌症,身体不好,你能不能给他办个取保候审,刘某在电话里说“行,我知道了”。
随后我给刘某发了短信或微信,内容是“高某2是我同学的父亲能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刘某没有回信息。到了下午三四点钟,我又给刘某发了个短信,短信内容大致为“高某2生猪案取保候审怎么样了,行不行”,刘某给我回短信内容“好的,我在临沭,我回单位看看”。
6月24日中午,李某亮打电话约我吃饭,吃饭期间,高某1和李某亮问我事情办得怎么样了,我就说高某2取保候审正在办,应该快出来了。还让他看了一下我给刘某发的信息和打的电话。
6月25日早8点左右,李某亮说高某2办了取保候审,人现在已经出来了。
2017年6月28日下午,李某亮打电话说高某1因为给蔡某兴送钱被公安局纪委抓了,现在局里正在调查这个事,我当时就很慌张,害怕出事想把这50万元抓紧送给刘某,因为此前只是找刘某说了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的事,没有事先告诉他我收了50万元,也一直没能找到机会和他说明。
2017年6月29日上午,刘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高某2这个案子上我有没有收人家东西,我因为害怕就没有承认。但仅过了一个多小时,刘某又给我打电话,语气非常严厉的问我,到底有没有收高某1和高某2钱物,我告诉他收了50万元,刘某当时在电话里说我胆子太大了,让我马上到他办公室。(略,以后的情况同刘某证言)
2017年6月30日上午,高某先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让我把向高某1索要50万元现金的事写个情况说明,把我这段时间来的手机通话记录打印一份,然后再把高某2写给我的收到条复印一份一块给他。
从高某先办公室出来后,我到移动公司把我135××××****通话记录打印出来,然后回办公室把我向高某1要50万元现金的事写了一份材料,之后我到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把材料给了高某先。当时高某先和申某都在,他们让我把这件事再详细谈谈,我又说了一遍。
我没有说实话,我主要表达了这50万元现金是高某1主动送给我的,我是迫不得已才接受的,拿到钱之后我多次找高某1退钱,高某1以各种理由不见我,我找不到高某1所以我才把钱退给了高某2,并且强调这50万元在高某1被沂南县检察院带走之前就已经退给高某2了。
刘某事先多次特地嘱咐我如果局纪委或者检察院找我了解情况,我一定不要承认在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的事上我找刘某帮忙或联系过刘某,还有就是一定不要承认我和他之间的情人关系。
2017年7月3日,王某兆跟我说检察院来人找我。在沂南县××室里,工作人员就询问我向高某1索要50万元现金的事,我既没有承认我和刘某的情人关系,也没有把退钱真实时间告诉办案人员。
其他证据
2018年9月14日,沂南县法院就高某1案作出如下判决:高某1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中,沂南县检察院起诉认定高某1为“使其父亲得到从轻处理、能办理取保候审”向杨某聪、蔡某兴、李某亮等人行贿共计75万元,向杨某聪个人行贿50万元。沂南县法院认定高某1向杨聪聪行贿50万元不构成犯罪,属行贿行为。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聪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杨某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合被告人杨某聪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法定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杨某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杨某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2020年10月16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27刑初37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聪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扣押于莒南县监察委员会的涉案赃款五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上缴国库。
编辑:祁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