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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滑雪易引发纠纷 雪道上“追尾”谁来担责?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时间:2024/1/28 12:23:10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正值冬季,滑雪运动是时下热门选择。然而,由于此类运动专业性、技术性强,存在一定危险性,每年因此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数据显示,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年至2023年审理的涉滑雪纠纷案件中,碰撞、摔伤导致的侵权纠纷占九成以上,滑雪场被判担责比例过半、初学者受害人占比高、受害人维权举证困难是滑雪纠纷案件较为突出的特点。

  雪道上“追尾”撞伤他人谁来担责?滑雪摔伤送医不及时,责任怎么划分?针对此类问题,昌平区法院近期对外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给广大滑雪爱好者和经营管理者送上“滑雪法律攻略”。

  违反规则横向滑行

  发生事故责任自担

  2021年2月,苑某在某滑雪场中级道下段横向滑行时与从上而下滑行的杨某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苑某左膝戳伤,有一开放性伤口,并由雪场巡逻队长送至雪场救助室进行紧急包扎、消毒处理。同日,苑某前往医院就诊,并住院三天。事发时,苑某、杨某均为未成年人。

  苑某认为,杨某在滑行过程中发现前方正在滑行的自己,未及时避让,以致撞伤自己,应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对未成年人在滑雪场内滑雪,应当履行比成年人更为审慎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但滑雪场事发时并未尽到该义务,对苑某受伤亦应承担责任。为此,苑某将杨某及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查明,事发时苑某以较快速度自右侧向左侧横向大幅度滑行,杨某自上而下滑行,按照苑某横向滑行的幅度及速度,杨某基本无法预知及避让,应由苑某对损害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其次,从安全防护角度看,苑某自称当天除佩戴头盔外,未佩戴其他防护用具,其监护人及苑某自身并未充分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也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

  此外,法院认为,滑雪运动是一项高风险运动,综合监控视频,未有证据证明杨某对苑某的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杨某对苑某的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滑雪场地及滑雪器具、提前做好滑雪活动的风险提示和规则告知、对高风险雪道及周边山体设置安全保障设施、对出现事故的消费者及时提供救助和医疗保障等。根据查明事实,滑雪场履行了上述义务,并在苑某发生事故后提供了伤员救助和初步诊疗,不存在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滑雪者应全面了解运动规则、安全注意事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选择适当的滑雪路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适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等。滑行者在雪道内出发、停止、横穿、拐入时,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前方滑雪者不得无故在雪道停留、不得随意横穿雪道。

  摔伤未获及时救援

  雪场有责赔偿两成

  2022年1月,刘某聘请某雪场教练进行一对一教学。当日夜场滑雪时,刘某从初级道往下滑行时摔倒。事发后,刘某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等。

  刘某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既没有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也没有配备专业的防护措施及救援设备,自己摔倒很久后教练才发现并联系家属找来救助人员,事发时滑雪场也没有进行救援登记,现场监控设备设置不到位,不符合安防监控要求。为此,刘某将滑雪场诉至法院,索赔20余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一对一滑雪教学期间,事故发生后,滑雪场对刘某进行了一定救援,但未主动对本次事故进行登记、妥善留存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也无证据表明滑雪场曾告知过受害人要自行申请登记以及登记后才会留存监控视频等事项。滑雪场称从刘某摔倒到救助并送至大厅只用了十多分钟时间,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亦对此不认可。

  综合滑雪运动本身的风险、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滑雪场对刘某相关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刘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应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护人员及必要的救援器具,当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应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保障义务。同时,滑雪场应尽可能设置监控摄像设备,事发后及时固定相应视频证据,以免在后续纠纷中因证据缺失而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滑雪教练应持有专业资格证书,在教学过程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学员进行充分的指导与培训,包括提醒学员正确佩戴防护器具、滑雪中出现意外情况如何避免等,防止学员忽视安全规则导致危险发生。

  初学者擅上中级道

  双方过错三七担责

  2020年1月,李女士在某滑雪场中级雪道上被胡某撞伤,在滑雪场救助室简单治疗后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事后,李女士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付损失9万元。

  庭审中,李女士称其滑雪调整速度时,被后面滑下来的胡某撞倒在地。对此,胡某辩称,李女士当时停在雪道上,受伤是其自己摔倒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滑雪者应选择与本人技术能力相适应的滑雪道滑雪,初级滑雪者不能到中级滑雪道上滑行,且在前方的滑行者具有优先权,从后面滑来的滑雪者应选择不会给前面的滑行者造成危险的路线。本案中,胡某作为初级滑雪者,不应到中级滑雪道上滑雪,且其因初学并没有选择合适路线,未能在看到李女士后及时停止或躲避,以致相撞,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李女士,法院认为,其作为滑雪运动爱好者,应当了解并熟悉在雪道中间停留的危险性,其在雪道中间刹车停留时被滑下的胡某撞伤,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根据李女士、胡某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胡某承担70%责任,判令胡某赔偿李女士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部分滑雪者防范意识不足,选择与其能力不匹配的中高级滑雪道,甚至为追求刺激而不佩戴使用滑雪护具;还有部分滑雪者还会出现像争抢雪道、盲目超越等违反运动安全规则的行为,这些都是滑雪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幼亭表示,许多滑雪新手并没有掌握基础的滑雪技能就踩着雪板往下冲,不会刹车、不会拐弯、不会避让,这种下滑速度非常快,很容易撞到前方而发生严重事故,滑雪爱好者尤其是初学者要做足安全功课,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滑雪场,聘请专业教练进行指导,运动时选择适当的滑雪路线、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滑雪撞上电箱受伤

  未设警示雪场担责

  2022年1月,闫先生在某滑雪场滑雪时,撞上位于雪道左侧的配电箱,致其右侧上颌骨骨折,后住院进行手术治疗。闫先生认为,雪场灯光昏暗且配电箱安放位置不合理,于是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滑雪场辩称,闫先生滑雪时佩戴雪镜,目的是防止光线刺眼,由此可见雪场灯光并不昏暗,而且包裹配电箱本身的颜色即警示色。

  法院认为,滑雪场在中级雪道左侧设置配电箱,针对该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与雪道进行物理隔离,未对配电箱四周进行妥善包裹,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闫先生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闫先生,法院认为,其在对自己的滑雪水平有充分了解和预判后,才能在初级道以上雪道滑雪。闫先生在中级道左侧末段拖迁道附近刹车转向时撞向配电箱,且该位置不在雪道或常规通道上,说明闫先生对于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摔伤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滑雪场承担50%的责任,判决滑雪场赔偿闫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000余元。

  “减少事故发生,滑雪场的规范经营必不可少。”对于滑雪场的安全经营,昌平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表示,滑雪场应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场地及配套运营设施,并对滑雪者进行充分的指导与培训,进一步完善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护人员及救援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响应,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保障义务。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晓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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