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性在宾馆遇到侵害,宾馆未查验身份,也要承担责任。近日,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未成年被害人向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最终,涉事宾馆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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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显示,2020年10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小明(化名)在小红(化名,案发时17周岁)醉酒的状态下将其搀扶至某宾馆前台办理入住。该宾馆在接待入住人员时并未查验身份证件,也未履行询问未成年人入住人员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的法定义务。小明将小红带入房间后欲实施侵害行为,但由于小红正处于生理期,遂放弃侵害行为。
嫌疑人被判刑,宾馆有责任吗?2023年2月9日,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发后,小红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认为宾馆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承办法官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涉事宾馆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