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 本网接到热心群众举报电话,说寿光市田柳镇羊临路盛名建材厂西北方向,有人在口粮田里挖坑埋固废垃圾。
调查员根据举报者所提供位置连夜赶到施工现场,到达现场时已是晚上十点多。调查员在现场看到一辆挖掘机正在挖坑,旁边还停着两辆私家车。调查员从南边带着照明灯进入施工现场,首先看到的是大坑内有大量的红色固状物垃圾,举报者说这些红色固状物垃圾大约有几百吨 ,都是固废垃圾。
调查员在举报者带领下继续往北走,挖掘机和两辆私家车的司机看到调查员一行人往他们那边走去,就立刻停止施工然后开车离开了。调查员在挖掘机处看到的是又一个大坑,里面几乎被建筑垃圾填满。
举报者说这些大坑所在地原来都是村里的口粮田,现在不知道卖给什么公司了,也不知道要建什么项目,反正就看到挖大埋垃圾。村民们都很担心,这好好的口粮田变成垃圾场,埋的又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如果南边大坑里红色固状物是什么工业废料,下雨后被水一泡再把周围的地给污染了,后果不堪设想。
北边大坑里的建筑垃圾不仅会破坏土壤结构,填埋后还会造成地表沉降。现在填埋在土层中的话,以后上面地面基本无法种植农作物。而且建筑垃圾所填埋的区域,也不能立刻建房,因为它会造成房屋沉降和下陷,必须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稳定下来。
不管这片口粮田上要建什么项目,都不应该把红色固状物和建筑垃圾这样简单粗暴的挖坑填埋,这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希望田柳镇政府相关部门能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及时清理垃圾,不要对周围口粮田再造成二次污染。本网将继续关注报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编辑: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