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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提升“恋人”直播人气进行的打赏,性质如何认定?

来源:高密法院 作者: 时间:2026/4/3 11:12:18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恋爱期间向主播伴侣大额打赏、转账引发的财产纠纷频发,此类款项究竟是网络消费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一直是司法实践与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高密法院审结了一起直播打赏及财务赠与纠纷案件,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基本案情

原告大帅与网络主播小美经某直播平台相识,于2020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大帅为提升小美直播间人气、维系恋爱关系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先后在多个直播平台向小美打赏累计200余万元,另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支付70余万元,并出售了自身名下唯一住房。后双方分手,大帅以案涉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且自身陷入经济困难,诉至法院请求小美返还全部款项。小美则抗辩大帅的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不符合赠与撤销条件,且款项多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应结合交往过程、财产价值、经济能力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一般情况下,小额合理财物属无偿赠与,交付即生效;大额财物赠与未明示但暗含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愿望的,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可主张返还。本案中,双方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商议结婚及见家长事宜,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明确,案涉大额转账与打赏均属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分手赠与条件未成就,小美应予返还。其中,银行、微信转账部分扣除“520”“1314 ”等特殊含义金额并抵销往来后,小美应返还18万余元;直播打赏部分,大帅明知平台规则与主播非全额获益,打赏超出普通粉丝范畴,其本人获得直播服务与精神满足,对损失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小美在平台按比例抽成后获得的实际获益,酌情支持返还70万余元;同居期间日常支出属于共同开销,双方相关主张均不予支持。综合全案事实与同居时长等因素,法院判令小美向大帅返还共计8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小美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普通打赏多为消费行为,双方恋爱同居两年多,案涉款项明显超出日常交往合理限度,并非单纯消费,且小美认可恋爱以结婚为目的,依法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婚目的落空后,大帅主张返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综合过错、同居时间、平台分成等因素酌定返还金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前,网络直播行业方兴未艾,相关纠纷多发。恋爱期间为支持主播对象直播而进行的打赏,应明确区分网络消费与附条件赠与。普通网络用户对主播的打赏,是用户接受直播服务、获取精神愉悦的消费行为,款项一经打赏通常不予返还。但当打赏发生在恋爱关系中,且以巩固恋爱、缔结婚姻为核心目的,打赏金额显著超出正常粉丝互动范畴,结合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事实,就应当突破单纯消费的外观认定,将其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在认定时,不会仅以平台交易规则作为唯一依据,而是结合双方关系实质、打赏目的、财产规模、经济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确保法律评价贴合真实法律关系。恋爱期间的大额财产往来,尤其是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打赏与转账,往往附着缔结婚姻的美好期待,并非无条件的无偿付出。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接受大额财物一方继续占有财产缺乏法律与道德基础,应当予以适当返还。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树立理性、健康、纯粹的婚恋观,婚恋交往要重感情、轻物质,量力而行处理财产往来,不要为了维系关系超出自身能力大额支出,既避免给自己造成经济压力,也减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编辑: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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