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社会与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私人摄像监控设备与空调外机等设施的安装日益普遍,但若将其安装在邻居家正门前等敏感位置,则极易引发邻里矛盾。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邻居大门前安装摄像头及空调外机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阿临(化名)与阿贸(化名)两家前后相邻,房屋均为坐南朝北,阿临的房屋位于南侧,阿贸的房屋位于北侧,两房相距约3米。阿贸在其房屋南墙西侧、距地面约3.2米高的位置安装了一枚摄像头。摄像头距离阿临家正大门约8米,能较为清晰地摄制、记录阿临家正大门处的出入情况。2024年7月,阿贸将其安装的摄像头摄制、记录的阿临父亲进入家中的视频发送至28人的村中居民微信群中。2025年8月,阿贸为其二楼房间安装空调时,将两台空调外机安置于南侧墙壁,正对着阿临家大门。阿临认为,阿贸安装摄像头后,将摄录的家中人员进出活动的视频片段发送至本村村民微信群,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同时,阿贸安装的两台空调外机影响了他家房屋的通风,且空调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振动及热风对其正常居住生活造成干扰。阿临遂向横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贸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限期10日之内移除摄像头及两台违规安装的空调外机,并搬至法规允许的范围。
法院审理
横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应当以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实质妨害为成立要件。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行为时间、地点、方式和影响等案件实际,经综合评定,被请求人不构成实质妨害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不成立。根据常情与常理,正常情形下,一般人为保障生活居住型房屋安全,为日常生活居所安装摄像头的,通常在房屋正门处或正门前固定位置安装摄像头,以监视房屋正门处的出入情形;基于特殊需要在特定位置安装摄像头的,也通常出于监视、防护特定位置处的特殊目的,如因在房屋后院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出于保护财产需要安装摄像头。经法院现场勘查,阿贸在后侧墙壁、墙角并未放置任何财产,他于此处安装摄像头并无必要。结合阿贸将其所安装摄像头摄制、记录的阿临父亲出入家中正大门的日常通行状况发送至村中居民组建的微信群中这一事实,阿贸安装摄像头确实侵犯了阿临保持日常居住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打扰的隐私权。对于阿临要求阿贸移除摄像头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阿贸安装的空调外机,法院指出,正常情形下,一般人在安装空调时,通常将外机装在所装空调房间的外墙上,以缩短安装线路,并方便空调安装维修,故阿贸在房屋后门侧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符合常情与常理,并无不妥之处。选择东侧外墙,则空调将无法正常安装。而且,阿贸安装的两台空调外机体积远不足以影响阿临房屋的正常通风,两台空调外机距离阿临二楼阳台最外侧不锈钢窗户1.6米,尤其是距离阿临二楼大厅大门尚有2.7米,空调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震动与热空气不至于影响阿临正常居住生活。法院认为阿贸在房屋后侧外墙安装两台空调外机具备合理性、必要性,且并未影响阿临正常居住生活,强令阿贸将两台空调外机挪至他处确有强人所难之嫌,故对于阿临要求阿贸移除两台空调外机的主张,不予支持。横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阿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移除其安装在自家房屋西南角位置上的摄像头;驳回阿临的其他诉讼请求。阿临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中,监控拍摄范围为原告家正大门,该区域作为其家庭成员出入唯一路径,承载家庭成员活动轨迹、社交信息等私密数据,应视为私人空间自然延伸,受法律保护。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正当合法,若超出合理限度,则可能构成侵权。
邻里之间安装设施时,应遵循友好协商原则,提前沟通,避免将设备直接对准他人私密空间或出入口,并选择远离相邻方生活区域的位置。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基石。在科技设备日益普及的当下,兼顾自身安全需求与邻里权利尊重,才能共同营造安宁有序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