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霞检银龄!霞浦这两起案件成功调解!

来源: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时间:2025/12/19 9:53:15

1.jpg

2025年10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聘用5名退休干部成立“”霞检银龄”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这支队伍让宝贵的“检察经验”在普法宣传与矛盾调解一线继续发挥余热,贡献智慧。

近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霞检银龄”队伍的积极推动下,成功化解两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案情简介

01

2025年3月,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龚某某顶撞的行为导致朱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审查工作,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及与侦查机关承办人沟通后,明确龚某某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朱某某损失,但因双方对于赔偿数额有较大差距,致使双方矛盾迟迟未能化解。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案情虽简单却不可“一诉了之”,社会关系的修复,矛盾的化解才是本案质效的核心所在。为此,承办检察官携手“霞检银龄”成员一方面多次与朱某某沟通,深入了解其诉求;另一方面向龚某某释法说理,引导其深刻认识自身错误。最终通过多次耐心疏导,成功让龚某某与朱某某间的矛盾得以化解。

02

2025年3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在驾驶小型汽车过程中刮碰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导致孙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承办检察官受理此案后不久,便在接访被害人家属的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家属对林某某有较强的对立情绪,也认真听取了家属的诉求,同时,经过与侦查机关承办人沟通后知晓双方已有过多次赔偿协商经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但双方矛盾较为尖锐,若直接起诉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无法得到有效安抚,同时亦会对林某某案件的后续处理产生不利因素。

有鉴于此,承办检察官多次通过电话、接访等方式分别与被害人家属,林某某家属进行沟通,“霞检银龄”调解员在调解现场对双方进行耐心疏导,在积极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彰显司法温度,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成功化解了矛盾。

在案件的办理中有效化解矛盾,是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推进“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在检察履职的过程中主动延伸触角,借助“霞检银龄”队伍的力量,将矛盾化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下一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建君

警视在线

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