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过世,留下一封自书遗嘱
但是里面却出现了错别字
“外甥”变“外孙”
名字“炯”错写为“烔”
而赠与人又已经过世无法再纠正
那这样的遗嘱还有效吗?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外甥发现遗嘱
要求继承全部遗产遭拒
上海的张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死亡时未婚未育,父母也早已离世。处理完张先生的后事,两个姐姐张大姐、张二姐就遗产继承事宜申请了公证。2022年11月28日,公证处作出公证,张先生遗产由张大姐、张二姐二人继承。张大姐、张二姐就部分遗产进行了分割。
然而万万没想到
张二姐的儿子
逝者张先生的外甥李炯
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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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我,是本市奉贤区某房产一套房子产权人。另外包括银行存单,股票,邮票所有一切,在我故世后,由大外孙李烔一人继承,其它人一概无权干涉。遗嘱人:XXX。二〇二年四月五日。”
2023年3月13日,李炯通过微信联系张二姐称:“本人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本人接受遗赠。以下内容和图片麻烦转发给张大姐”。并将案涉遗嘱照片发送给张二姐。同日,张二姐将上述内容及照片转发给张大姐。
张大姐不认可遗嘱内容
李炯与之协商不成,于是诉至法院
张大姐认为遗嘱多处出错
不应当视作有
原告李炯诉求:
遗嘱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
且自己已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接受遗赠,
认为被告张大姐、张二姐此前在公证处的法定继承无效,诉请由自己继承遗产。
被告张大姐辩称:
被继承人未告知他人遗嘱存在,也未将其与重要文件同存,遗嘱难反映真实财产处分意愿。
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件,存在“外甥”写“外孙”、“李炯”写“李烔”等错别字,落款日期也不合法(日期缺少1个数字),应属无效。
原告无法充分证明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故不同意原告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
遗嘱虽有瑕疵,仍合法有效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遗嘱有错别字
但结合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
沪语与普通话发音差异
及被继承人无外孙、无近名亲属的事实
可确认“大外孙李烔”即原告李炯
依据遗嘱内容与案涉房屋2020年1月23日的登记时间,推断遗嘱书写于2020年后,且无其他冲突遗嘱,认定遗嘱虽有瑕疵,但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合法有效。
原告提供短信、微信记录证明其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3月13日向被告表示接受遗赠;被告张大姐虽否认该时间,但无有效反证,故判决原告李炯继承遗产。被告张大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奉贤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刘雅表示,遗产系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公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的类型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
立遗嘱及接受遗嘱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各类遗嘱形式要件:
• 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变更内容也需符合此要件。
• 代书/录音录像遗嘱:需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代书人(或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及见证人共同签名、署期。
• 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需2名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法定程序办理。
• 见证人限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
2. 遗嘱人能力与遗嘱效力:
立遗嘱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或伪造的遗嘱无效。
3. 轻微瑕疵不必然影响效力:
名字错别字、署期等瑕疵,若结合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语言习惯等可合理解释,且能体现真实意愿,不认定遗嘱无效。
4. 接受遗赠有期限:
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逾期视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5. 禁止篡改与保留必要份额:
篡改遗嘱内容无效,情节严重者丧失继承权(悔改且获被继承人宽恕或后续遗嘱列为继承人的除外);遗嘱需为遗嘱生效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