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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被拘10天,妻子代其请假,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男子,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5/2/7 9:08:05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案。张某因嫖娼被行拘10天,公司以其旷工9天严重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称已通过妻子请假,并提交微信记录和通话录音证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认定,张某已通过家属告知公司请假事宜,不存在旷工事实,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原因是张某被行拘,解除行为违法。最终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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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公司以张某2023年7月16日从事违法行为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十日,自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岗旷工9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且性质恶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法院。

公司提供过失单,证明张某因嫖娼行为被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过失行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张某作出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张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经查,过失单现实张某存在严重过失,扣减本人绩效工资一年,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部门意见及人力资源部意见显示时间均为2023年10月13日,员工本人意见处有张某签字。张某认可自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27日其未上班,因为2023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但17日当天或者次日其爱人就到公司向组长沈某请假,7月22日张某爱人向常某请假,常某也批准了。其不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况,提前下班都是班组长口头通知大家的。

经查,录音为张某爱人与张某部门领导常某,录音中张某爱人称:你好,就是我下周还得再帮他请三四天假,也请您,恳请您这能批一下,常某称:行行,没事儿,他那个,等他回来再说吧,行吧,家里事儿办完了你再来找我。2024年4月7日张某与人事录音中,张某称“我的要求本身你这个事儿,公司是处罚过了对吧,是不是你们承认不承认”,公司人事回复“是是,但是没有办法”,张某称“处罚过了对吧,这是等于这已经过了半年多了,单位一分钱没有,绩效一分没有对吧,我其实咱们都先不说你们扣我绩效,扣这么多年终奖没有这个合规不合规,等于你是全给我扣了一分没有,我只有一个基本工资对吧”,人事回复“嗯”,张某称“这个事儿咱们就说本身我犯错误,你单位处罚我,我是认的对吧,包括咱们过失单也是事后填的过失单,对吧”,人事称“嗯”,张某称“理论上啊,咱们这个事儿处罚过一次了,甭管第一次罚轻了还是怎么着,对吧,这个就算重复处罚了是吧”,人事称“对,理论上是这样”,张某称“就签那过失单的时候,我跟我领导说哪怕你当时来的时候直接给我开了,我什么话都说不出来,我只承认,对不对,那现在呢,半年我每个月到手就2000多块钱,没有绩效,咱们单位工资我都知道多点少点的,一点都没有,耗了我半年对吧”;2024年4月7日,张某与人事部副经理谈话录音中,人事副经理称“包括公司对于您这个情况,其实我们是做了很多的工作的,包括跟上级公司去交流啊,可能现在交流的结果不甚如意,所以就是说看看从跟您交流的角度考虑中,我们能不能协议去把这个合同解除了,其实我看了一下,2006年来的老员工了,不管怎么样,我们实事求是的说事情发生到这了,还是给公司造成一些负面影响的,我们前面也是想考虑到你们的因素,所以在做方方面面的工作,但是没有做下来,所以现在就想听听您的意见,就是说我们能不能在协商的基础上解除合同,”张某称“咱们这个公司不是已经处罚过了吗”,人事副经理称“就是不彻底,上级公司说”。

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某2023年7月16日从事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且于2023年10月13日签署过失单,扣减本人绩效工资一年,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24年4月23日,公司以张某被拘留期间未到岗旷工9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且性质恶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首先,公司主张其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张某自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间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张某称上述期间其已向公司请假,不存在旷工事实。为此,张某提交其与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其家属与常某的通话录音,证明其家属于2023年7月18日向组长沈某请年假,7月22日其家属向部门领导常某请假。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公司亦认可2023年7月17日至7月27日期间张某家属向公司领导请假,但公司主张张某家属并未明确请假类型,且不符合公司年休假流程。因张某已经通过家属告知公司请假事宜,故本院认定张某不存在旷工事实,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且即使张某存在旷工行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旷工属于严重过失,严重过失虽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在公司内部影响恶劣或对外造成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旷工行为影响恶劣或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其次,人力谈话录音中多次强调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上级公司认为第一次处罚过轻,且认可系针对张某被行政拘留的二次处罚,录音中并未明确表明系因为旷工被解除,与公司向张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不一致,故本院认定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缘由系因张某2023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

第三,虽用人单位在掌握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认为有必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必要的程序去行使解除权,但用人单位不能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

本案中,发生解除事由至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间隔九个月之久,且公司就解除事由已经作出扣除一年绩效、记大过的处罚。

第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丧失信任基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本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对于公司要求无需继续履行与张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公司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编辑: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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