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怀利用其曾担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接受高某、王某、刘某的请托,为他人在案件介绍、案件办理、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合计21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4)皖04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怀,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原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县级审判员。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3年8月18日被阜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15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24]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怀犯受贿罪,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怀、辩护人丁晋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志怀利用其曾担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副县级审判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接受高某、王某、刘某的请托,为他人在案件介绍、案件办理、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合计21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安徽法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某112万元:
(1)2015年11月,付某某成因与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利润分配纠纷一案向阜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怀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的请托,向其推荐了王某担任某某公司诉讼代理人。2015年12月22日,王某收到该案代理费40万元,次日转账12万元至张某怀银行账户。期间,被告人张某怀向该案的主审法官汝某打招呼,请其对某某公司予以关照。
(2)2016年5月,安徽诚某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怀介绍,委托王某担任诚某某业法律顾问,代理诚某某业与安徽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诉等事项。后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诉讼进程支付律师费用。2016年6月24日,王某收到该案律师费100万元,当日转账50万元至张某怀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怀收到钱款后,积极为诚某某业案件申诉进行运作,并利用其退休前在阜阳中院工作的便利条件,找到吴世琦(时任阜阳中院院长)等人请求为诚某某业案件申诉等事项提供帮助。2016年8月,吴世琦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3)2016年12月6日,王某收到该案律师费100万元,当日转账50万元至张某怀银行账户。期间,被告人张某怀请托该案审判法官戴某,希望其对诚某某业案件给予关照。2017年9月29日,阜阳中院判决诚某某业偿还某某医药本金2.095亿元,利息2182.352万元(比原案调解少偿还本息3402.298万元)。
2、收受诚某某业法定代表人高某97万元:
(1)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怀在个人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虚构购房资金不足的事由,向高某提出借款50万元。高某为与张某怀处好关系,便向张某怀转款5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也未出具借款手续,后上述资金被张某怀用于放贷收息。截至案发,张某怀在本金和利息18万元均陆续到账的情况下,一直未将该款归还高某。
(2)2015年10月15日,诚某某业与某某医药借款合同纠纷案在阜阳中院达成调解协议,诚某某业偿还某某医药2.3135亿元,利息3399.65万元。该案件执行期间,高某认为案件属违法调解,存在虚假借款等情形。为让该案在阜阳中院能够启动再审程序以及再审时得到关照,高某请托被告人张某怀帮忙。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高某陆续向张某怀账户转款合计47万元。期间,张某怀利用其退休前在阜阳中院工作时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到吴世琦帮忙启动案件再审程序、邀约该案执行法官戴某某、合议庭成员戴某等人私下与高某和王某见面,并请求审判监督庭时任法官梁某某、叶某某对案件进行关照。
3、收受某园公司副总经理刘某3万元:
2015年11月23日,付某某因与某园公司股权及利润分配纠纷一事向阜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某园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找到张某怀,请其帮忙找阜阳中院的相关人员给予关照。2016年1月25日,刘某安排御某公司出纳罗某某转款3万元至张某怀银行账户,张某怀收到钱款后,向该案的主审法官汝某打招呼,请其对某园公司予以关照。2016年4月26日,阜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该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
1、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高某、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怀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怀利用其退休前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时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合计21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怀被留置后不仅如实供述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其受贿事实,还供述了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其受贿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怀退出赃款119万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志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张某怀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能积极退出退赃119万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怀于2023年8月18日被阜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后不仅如实供述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其受贿197万元的事实,还供述了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其受贿15万元事实,退出赃款119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怀利用其退休前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时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合计212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某怀被留置后不仅如实供述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其受贿事实,还供述了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其受贿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怀退出赃款119万元,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怀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张某怀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能积极退出退赃119万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怀退出的赃款119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张某怀未退出的赃款93万元及孳息1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决时间:2024年2月7日
阅读链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11月16日消息,日前,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世琦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践踏职业操守,知纪破纪、执法犯法,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搞权色交易;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不修私德,品行败坏;利用司法权在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大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与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巨额财物。
2022年6月28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吴世琦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746.1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吴世琦利用担任省高院审监庭助审员、副庭长、审委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阜阳中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伙同其妻子吴某某、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陆某某、梅某等12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115万元(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世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其妻子或特定关系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世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吴世琦简历吴世琦,男,汉族,1967年4月生,安徽望江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5月起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科级干部,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2015年1月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21年6月2日被免去阜阳中院党组书记职务。6月4日,阜阳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吴世琦辞去阜阳中院院长职务。
以上综合来自:裁判文书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公开资料。
编辑:刘宏伟